自贸区外资准入限制再放宽


文章发表时间:2018-01-12 09:33:09

    1月9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决定》明确,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决定》对16项内容进行了调整,涉及民用航空业、娱乐业、金融业、旅游、教育、轨道交通等多个领域。上海自贸区在金融、文化娱乐等市场准入方面再迎“大礼包”。

  此次自贸区法规调整中,放宽了多个领域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其中涉及到了船舶航运、飞机制造维修、轨道交通等多种交通运输行业。

  在海运方面,未来自贸区内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在航空方面,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级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业务;取消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

  在轨道交通方面,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以上的限制。

  加油站的建设和经营一直以来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此次调整,将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贸区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

  业界分析,《决定》在多个关键行业放宽准入限制,体现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

  16项政策调整中,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占据了大多数。其中,第1项至第9项此前已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作了暂时调整,此次暂时调整适用于其他自贸区。第10项至第16项则适用于所有自贸区。

  在金融方面的开放度也再度扩大,此前的外资银行条例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在提出申请前应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决定》第15项取消了这一开业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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