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信〔2017〕6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中有关“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一定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的规定,我委组织实施上海市2017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系在本市登记注册并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三条标准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申报企业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实现线宽在45纳米及以下的工程产品流片。
(三)申请本资助的项目必须拥有产品的布图登记证书或与之相关的发明专利;
(四)申请本资助的项目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的支持。
二、申报流程及时间
(一)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0月30日,申报单位至企业税务登记地所在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6日,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2017年11月7日,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电子信息产业处。
三、申报材料
(一)《2017年度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第三方评估证明或企业自评报告(评估报告需包括财税〔2016〕49号文附件中的备案资料);
(三)与本市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签订的工程流片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对照无误后退还);
(四)首轮流片产品的情况说明(产品主要功能、技术指标、与公司其他相关产品的差异说明,公司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说明等);
(五)首轮流片产品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布图登记证书或与之相关的发明专利);
(六)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七)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八)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所有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打印(复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联系方式
周乃文(市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处)
电话:23117651
附件:
1.2017年度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申请表
2.各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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