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贸发[2017]2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提升汽车平行进口运营环境和市场活力,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若干支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汽车平行进口若干支持措施
为促进汽车进口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制度创新试点的先发优势,进一步提升汽车平行进口运营环境和市场活力,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支持措施:
一、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和日常管理机制
(一)上海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的试点企业或由试点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获得汽车平行进口自动进口许可证,开展未经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进口经营行为。
(二)按照商务部的统一要求,由上海市商务委会同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牵头,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和退出,对试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即每年根据企业当年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规模、履责情况、经营水平等对试点企业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在上海市商务委或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动态调整的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参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三)在由上海市商务委会同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共同牵头,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建立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联络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各部门需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和日常联络人员,联席会议由领导成员或日常联络人员出席,各部门支持该项试点工作的开展,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推动相关试点工作的开展和监管。
二、简化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手续和创新CCC认证制度
(四)简化汽车平行进口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由上海市商务委受理汽车平行进口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接到试点企业条件合规、材料齐全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后,当日转报商务部。在商务部审核签发后,当日通知试点企业领证。实现上海试点企业本地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五)支持对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及其提供的符合性整改场所,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推动企业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促进认证机构简免境外工厂审查试点工作开展。
(六)对满足应急救援、抢险救灾、道路测试等特定生产建设和公共服务需求的、支持汽车产业及总部经济发展需要的、平行进口试点企业进口的车辆创新通检模式,降低进口成本,探索监管更有效、服务更优质、贸易更便利的单车认证模式。
三、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合规性整改业务的企业及场所认定
(七)合规性整改是指在汽车进口前,为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而开展的(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整改活动。允许符合条件、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内设立合规性整改场所,并在符合海关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对具备条件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及其设立的整改场所优先评估认定。相关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制定管理办法。
(八)企业应按要求向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商务委、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牵头,组织各部门集体研究、综合评估后对企业和整改场所进行认定,并及时向企业反馈认定结果。汽车平行进口合规性整改场所如发生违法违规、擅自扩大合规性整改项目范围或合规性整改项目不能达到相关监管部门标准等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审议,予以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清退。
(九)合规性整改业务需在通过评估认定的场所内完成,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整改范围。通过评估认定的合规性整改场所,应保留合规性整改的相关数据信息。企业应将汽车平行进口合规性整改的过程信息、进口质量安全信息、质量保障追溯、认证监管信息等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或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监管机构共享。
(十)试点企业可通过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内经评估认定的合规性整改场所完成整改操作。经合规性整改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仍作为质量追溯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三包等义务。
四、优化审价机制
(十一)允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开展平行进口业务时,适用“预审价”制度,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进口自营车辆,可在实际申报进口前至少15个工作日将相关贸易单据提交海关审价部门,配合完成价格备核手续。在海关通关一体化政策实施基础上,进一步体现审价公平。
五、提高通关便利化
(十二)简化报关、报检手续,支持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关、检“一次申报”。
(十三)检验检疫部门在平行进口车辆完成检验检疫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随车检验单,并同时做好对应车辆识别码(VIN)在进口机动车车辆识别码(VIN)管理系统中的核销工作,两者的时间误差不超过1个工作日。
(十四)支持试点企业可选择采用“分批出区、集中申报”、“集中汇总纳税”等便利化措施,提升其业务操作的灵活性与时效性。
(十五)对清关完税后的平行进口车辆,符合海关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货物证明书”,为企业提供贸易便利。
六、创新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十六)支持平行进口汽车在保税仓储期间,试点企业或仓储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适用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支持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十七)鼓励在靠近区内设立的合规性整改场所附近,配套引入检测线服务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并通过“采信第三方”等便利措施,形成区内整改、检测出具报告等功能于一体的流水线作业模式,“一站式”为试点企业提供服务,降低企业运输和物流等成本。
(十八)公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业务的便利化操作,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等业务的办理效率。
(十九)对汽车平行进口提供简易额度认证等支持性措施,进一步优化额度确认、车辆购置税等流程,提高各部门数据共享,优化机动车售前环节的相关服务。
(二十)充分利用好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以及区内的金融政策,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在进口汽车采购以及销售环节提供融资等配套的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对试点企业确保客户的“三包”服务提供支持。加大对汽车平行进口服务平台功能建设的支持力度,帮助试点企业降低综合运营成本,进一步培育和拓展上海汽车平行进口市场。
附件:平行进口汽车合规性整改企业评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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