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文物博发〔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非国有博物馆是我国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非国有博物馆,有利于优化我国博物馆体系、填补门类空白;有利于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现代博物馆制度建设、提高办馆质量、完善扶持政策,依据《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现代博物馆制度建设

(一)依法加强内部管理。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藏品、展览、教育活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规范管理,树立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办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非国有博物馆依照《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文物博发〔2016〕29号)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予以规范,切实发挥理事会在博物馆运营中的作用,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监事会和监督机制建设。

(三)落实法人财产权。对于拟申请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举办者在设立阶段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登记的藏品应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其申请设立博物馆的法人财产;对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非国有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非国有博物馆应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非国有博物馆社会审计制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和注销处置方案,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四)健全退出机制。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应以永久性为目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不得向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等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博物馆接收的,应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五)探索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博物馆行业组织要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博物馆等级评定、运行评估、绩效考评、资金安排等的重要评价指标。非国有博物馆应按年度公布其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有关要求,探索由博物馆行业组织主导建立非国有博物馆信用档案制度,采集、记录非国有博物馆在藏品征集、陈列展览、观众接待、安全防范、商业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信用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失信行为和接受行政处罚信息的记录。信用记录与有关部门共享,定期向社会公开,并配套建立有关奖惩机制。

二、提高博物馆办馆质量

(六)坚持正确的办馆方向。非国有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七)加强对征藏活动的指导。对非国有博物馆设立阶段举办者拟纳入藏品序列的文物,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探索将非国有博物馆备案阶段藏品审查与文物认定登记相结合,凡经认定的文物藏品,依法建档备案。对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后新入藏的藏品,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非国有博物馆的申请,组织文物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对符合定级条件的文物按程序确认其级别。非国有博物馆应认真践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八)提升藏品保护管理水平。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辖区内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博物馆条例》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藏品登记、建档、备案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设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数据库,按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对藏品进行统一登录。对于藏品登记、建档、备案工作完成良好的非国有博物馆,应优先提供藏品管理、保护修复等方面的人员、技术支持和服务。

(九)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馆藏资源共享机制,打破博物馆地域、级别、属性限制,鼓励资源丰富的国有博物馆通过联展、巡展、借展等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充实陈列展览。博物馆行业组织要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建设,积极推进非国有博物馆间的沟通协作与资源整合。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工作,根据实际需求,确保在展览策划、社会教育、开放服务等方面对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专业指导和技术扶持。

三、完善扶持政策

(十)完善差别化支持体系。国家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范畴,在人员培训、经费安排、馆际交流共享机制建设等方面,根据需求情况优先考虑已纳入质量评价体系的非国有博物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优先支持能够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色或区域特点、反映民族(民俗)文化的非国有专题博物馆;对于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尤其是运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应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完善培育机制。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细化非国有博物馆备案办法与设立指导标准,为社会力量筹建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履行备案程序提供指引和便利。对新成立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重点培育,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应根据非国有博物馆的申请,在陈列展览、学术研究、藏品管理、社会教育、安全防护等业务活动方面,组织专家给予支持指导。

(十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国家文物局将非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全国文博人才培训体系。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将非国有博物馆职称评定纳入本省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范围,定期举办非国有博物馆馆长及专业技术人员系列培训班。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创新人才培养的形式和机制,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到国有大型博物馆挂职、访学,探索将部分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纳入“高层次文博人才提升计划”培养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博物馆特派员”制度,选派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到有需求的非国有博物馆,帮助提升藏品鉴定、保护修复、展览策划等业务水平。

(十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要求,坚持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或排斥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十四)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在非国有博物馆领域积极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创新。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试点,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和博物馆行业特点的做法、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县级新建博物馆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模式,在不改变国有藏品的所有权属性及馆舍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文物安全、展览内容的监管。

(十五)拓宽办馆筹资渠道。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发起设立基金会,多渠道筹措发展经费。对于非国有博物馆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应当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严格管理。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申请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税收、投融资服务等优惠政策。

(十六)落实土地和财税等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做好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的落实落地,明确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执行当地居民标准,帮助非国有博物馆降低运营成本。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最后一公里”的落实。国家文物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对创新举措扎实、落实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

请各省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落实情况报告请于2017年12月1日前报送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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