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称不应包括涉及“降糖”“减肥”等预防、缓解、治疗疾病的词语,也不应包括“益智”“益生菌”“增强免疫力”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等功能性表述。
意见稿明确,“金装”“特效”“全效”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名门贵族”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以及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也不应包括在内。
意见稿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且不得与已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相同。
今年以来,食药监总局加强了对食品药品名称的规范。今年1月,食药监总局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中成药命名不应采用“宝”“灵”“精”“强力”“速效”等词语。今年4月,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保健食品应当明显标注特殊标志,产品名称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命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
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且不得与已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相同。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字母、图形、符号等。可同时标注英文产品名称,但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通用名称各部分内容不得分开标注。
第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称可以采用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且不得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商品名或保健食品商标名相同。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相关规定。
商品名称不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金装”“超级”“升级”“特级”“顶级”“极致”“超凡”“博士”“冠军”“天才”“特效”“全效”“全面”等;
(二)涉及预防、缓解、治疗疾病的词语,如“降糖”“减肥”“减重”“治疗”“消炎”等;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易消化”“保护肠道”“增强免疫力”“强体”“强身”等;
(四)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名门贵族”等;
(五)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第五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类别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根据产品类别,通用名称应按照如下规则命名:
(一)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
(二)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例如: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
(三)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肥胖手术全营养配方)。
(四)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组件)。
第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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