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7〕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外贸稳增长,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创建优质便捷的退税服务体系,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主要内容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二、试点企业的范围
各省国税局应按照“严控风险、企业自愿”的原则,选取有代表性的地区、税法遵从度好的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
试点企业的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在提供退(免)税申报资料时,存在无法生成电子数据情形的,不影响该企业申请成为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该项视同出口业务仍可按现行规定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办理退(免)税。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尚未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省(区、市),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确定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已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省(区、市),要继续做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无纸化退库等业务的试点工作,并根据本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二)各省国税局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统计表》(见附件),以及本省无纸化试点的已推行情况、推行计划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送路径:总局FTP\\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情况)
(三)其他有关工作要求,请按照税总函〔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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