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我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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