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指南的通知

沪农委〔2017〕64号

各区农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200号)的要求,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17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8日

2017年度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2017年度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立项指南如下:

  一、扶持重点

  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目标,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要求,围绕整建制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高水平粮田、设施菜田、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扶持和培育新型特别是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休闲农业,大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附加值,充分发挥都市现代农业生产、生态、生活功能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鼓励各区探索多种扶持方式开展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扶持内容

  (一)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

  (二)设施菜田建设

  (三)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

  (四)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

  (五)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项目

  (八)休闲农业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贴息

  (十)家庭农场申请贷款贴息

  (十一)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十二)支持粮食生产农机装备能力建设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在组织项目评审时应委托有丰富农业项目建设评审经验的专业机构,特别对土建工程类项目要注重安全性评估和建筑质量管控。

  (二)项目执行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项目招投标可以通过区政府采购平台或中国招投标网开展,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可控。切实加快项目执行,项目确保在两年内完成。

  (三)市级资金投入比例要符合《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200号)的有关规定。

  (四)市属企事业单位于2017年4月15日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并审批。在市农委、市财政局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将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五)区农委和财政局应按照《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200号)的要求,组织好本区的项目申报和批复工作,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批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五)市属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按时间节点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寄送到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仙霞西路779号4号楼),联系人:刘炜,联系电话:52161613。电子版请发送到enndarly@126.com。抄送市农委综合发展处,联系人:卞玮,联系电话:23113061,电子邮件:bianwei@shac.gov.cn。

  (六)区备案材料(一式三份)需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寄送到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仙霞西路779号4号楼),联系人:刘炜,联系电话:52161613。电子版请发送到enndarly@126.com。抄送市农委综合发展处,联系人:卞玮,联系电话23113061,电子邮件bianwei@shac.gov.cn。

  附件:相关扶持内容建设标准

  附件

  相关扶持内容建设标准

  一、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项目

  (一)重点区域:在本市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重点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具有都市农业特色的现代化粮食生产示范片。

  (二)建设标准:参照《上海市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标准》(沪府办〔2010〕59号)。

  (三)建设内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粮食仓库(看护房)、晒场、田间沟、路、渠、农桥、泵站、防风林、智能设备及其它先进的农、林、水设施设备。

  (四)项目文本: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高水平粮田项目实施方案。

  二、设施菜田建设项目

  (一)重点区域:项目选址应优先安排在本市纯农地区;项目区集中连片,在本市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面积不低于100亩,位置处于本区域平均海拔高程之上,优先支持绿色农产品重点发展区域;项目建设应先落实生产经营主体,具备良好蔬菜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优先扶持;建设项目土地来源必须通过土地流转平台流转,土地现状非设施粮田;拟建项目所在乡镇近三年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考核均为合格;拟建项目建设前应首先落实相关配套设施的设施农用地指标;拟建项目所在乡镇无未完成验收的其他设施菜田项目;设施菜田建设分为农业设施与水利设施两部分,两部分为一个整体,其中农业设施由农业部门负责实施,水利设施由水务部门负责实施,两部分应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和有关管理文件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二)建设标准

  1.温室大棚标准执行上海温室制造行业协会推荐标准。

  2.仓库、场地配置应符合蔬菜生产实际需求,配置标准按照《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用地标准(试行)》(2016年4月版本)执行。

  (三)建设内容

  1.温室管棚设施。主要包括GP—C832Z型单体棚、GP—C622Z型单体棚、GSW8430连栋棚等。

  2.附属设施。主要包括仓库、场地、围墙、净菜棚、蓄水池、保鲜冷藏设备等。

  3.水肥一体化辅助设施。主要包括水肥混配池、施肥器等。

  4.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堆肥棚及废弃物处理池等(该项为必须建设内容)。

  5.绿色防控设施。主要包括防虫网等。

  6.农残检测设施。主要包括农残检测仪等。

  7.项目建设投资总额最高为每亩4万元,农业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投入。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所在区或市有关单位承担。

  (四)项目文本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标准文本格式编制设施菜田农业设施项目实施方案和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

  三、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一)重点区域:项目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养殖业布局规划;符合种养结合生态循环要求,满足本市和所在区节能减排相关要求;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本市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标准;符合本市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要求。

  (二)建设标准

  根据都市畜牧业适度规模和集约化发展的要求,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

  1.猪场:年出栏商品猪1万头以上,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养猪场为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

  2.蛋禽场:年存栏产蛋禽1万羽以上。

  3.奶牛场:年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4.肉禽场: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以上。

  5.羊场:年出栏商品肉羊500头以上。

  6.地方畜禽品种保种单位的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基础群体数量规模。

  (三)建设内容

  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粪尿处理利用设施设备、饲养新技术应用设施设备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1.动物防疫设施设备:养殖基地内的动物防疫、消毒和隔离等设施设备,包括消毒池、消毒间、围墙或防疫沟、隔离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净道和脏道、消毒设备等。

  2.粪尿处理利用设施设备:粪尿分离、收集、处理和利用系统,包括种养结合生态还田系统、沼气发电系统、发酵床养殖系统等。

  3.饲养新技术应用设施设备:养殖基地畜牧新技术应用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包括内环境控制系统、高床饲养设施、自动喂料系统、自动饮水系统、信息档案系统、自动集蛋和分级系统、挤奶系统升级和完善、青贮饲料窖设施、TMR全混合日粮设备等。

  4.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及必要的配套设施。

  5.补贴标准:原则上,新建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养猪场项目,市财政补贴标准不超过50万元/个;新建规模养殖场项目,市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个。畜禽场标准化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

  (四)项目文本

  项目立项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主体名称和实施单位名称;

  2.建设目标及工程建设内容;

  3.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4.相关的建设管理保障措施;

  5.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预测分析;

  6.附图:建设基地的区位示意图、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1:5000,需详细标明原有规模场的位置、周边道路、水系等的现状以及需建设内容的布局位置与工程数量,图纸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7.附件:项目建设符合所在地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

  (一)重点区域:项目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养殖业布局规划;围绕聚焦供给侧改革,加快推进转方式、调结构进程,根据整建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至2017年底各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达到75%。优先支持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基地设施改造。

  (二)建设内容与标准:

  1.标准化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Ⅰ、Ⅱ型)主要建设内容及标准:Ⅰ、Ⅱ型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必须体现规模化、标准化和生态型的特点,建设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亩;主要建设内容参照《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生产技术规范》(DB31/T570-2011)的相关要求。

  2.标准化家庭农场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Ⅲ型)主要建设内容及标准:Ⅲ型连片建设面积为30-99亩,水面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5%。水面连片者不得拆分为若干单体进行建设,体现标准化和生态型的特点。主要建设内容为:池塘改造、进排水系统改造、电力配套参照《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生产技术规范》(DB31/T570-2011)的相关要求。

  3.水产良种场主要建设内容:实验管理用房、亲本池、后备亲本池、催产和孵化车间、苗种培育池、隔离检疫池等设施建设;水处理系统、养殖生产用仪器设备购置;配套进排水系统、电力线路、道路等附属工程。

  4.设施化水产养殖场项目试点1-2个。

  (三)补贴标准

  1.Ⅰ型、Ⅱ型的项目建设标准:Ⅰ型12000元/亩,Ⅱ型10000元/亩。

  2.Ⅲ型的项目建设标准:10000元/亩,采用“先建后补”的办法。

  3.水产良种场项目建设标准:投资总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4.设施化水产养殖场项目建设标准: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经专家评审后确定投资规模。

  五、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一)重点区域:聚焦特色经济作物产业园和优质果品生产基地,重点扶持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区域特色突出、标准化生产水平高的经济作物生产基地,以及种养结合、立体种植、工厂化生产等新型高效生态农业生产模式。

  (二)建设标准

  优质果品生产基地市级扶持资金投资规模不超过300万元,优质果品生产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亩,花卉、食用菌、种养结合等需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具体由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设内容:道路、沟渠、仓库、场地等基础设施;必要的温室大棚、喷滴灌设备、遮阳网、配套的输变电设施等生产设施和装备;冷藏、保鲜、精选、包装、必要的农产品安全检测和追溯设备等加工设施和装备;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培训、示范、推广和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一)扶持重点

  本市区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年经营额千万元以上农民合作社,并且做到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按时上传财务信息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内部制度规范,带动成员及农户作用明显。

  (二)建设内容

  1.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2.合作社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和物流设施等固定资产添置。

  3.政府购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服务。

  4.合作社项目审计、审价、监理等费用。

  5.市级财政扶持合作社联社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市级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扶持其它合作社项目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七、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项目

  (一)扶持重点

  1.本市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资料完整,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2.本市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二)建设内容

  1.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建设“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彰显技术集成、产业融合、创业平台、核心辐射等功能。

  2.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发展设施农业、精准农业、精深加工、现代营销,推动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

  3.以品牌为纽带,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建设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

  扶持项目可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申报主体须先申报项目可研方案并获区农委批复后开工建设,奖补资金待项目验收完毕后发放。该项目不与其它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重复享受。

  八、休闲农业项目

  (一)重点区域

  主要是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休闲观光与体验活动项目。其主要类型包括:农家乐、休闲农庄、观光农园、民俗文化村、农业旅游节庆、生态园林等服务设施配套项目。项目申报主体应为负责项目建设经营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实体,鼓励民营等多种经济主体参与投资。

  1.项目须符合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设施布局规划,应是纳入市级或区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设施布局规划的项目。

  2.项目须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整体要求,编制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经项目所在地村、镇(街道)同意和区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3.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临时设施用地)手续、经营证照齐全,建设和经营主体明确。

  4.项目以农业相关产业为依托,主题明确、个性鲜明,形成一定规模(相关配套农业产业用地规模须在成片100亩以上)。

  5.项目与周边旅游资源结合较好,农业旅游点指示、介绍、标识牌等清晰,公共交通便利。

  6.项目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建成后对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

  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相关农业旅游景点予以一定的扶持奖励。

  (二)建设内容

  主要是农业旅游点建设所必须的基础性、公益性、卫生环保基础设施等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硬件设施包括:建设与农业旅游点相配套的公共接待服务中心、特色农产品展示直销点、安全配套设施;门楼、停车场、标识指示牌、厕所、垃圾箱和污水处理系统;新能源利用(节能路灯和热水器、沼气等清洁能源)、农业生态景观的环境改造(景观水系、景观绿化、观光步道、观光凉亭、休闲廊道、地形改造),采摘体验、农业旅游节庆相关配套设施等;软件设施包括:农业旅游景点展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农业旅游创意精品、农村民俗文化展示(展厅、展台、展柜)等。

  (三)奖补方式和标准

  休闲农业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申报主体须先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并获区农委批复后开工建设,奖补资金待项目验收完毕后发放。该项目不与其它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重复享受。

  市级财政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连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贴息

  (一)贴息范围、条件

  申请贴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是指2014年1月1日前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周期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已列入2017年度市级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享受本年度市级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申请贴息的合作社需按时上传相关财务信息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shhzs.org:8080/zyhzs/)。

  (二)贴息立项材料

  申请贴息资金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2016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审计报告(报告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汇总表,审计意见应注明申请单位工商登记时间、是否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目、会计核算情况、贷款资金是否按贷款合同使用、合作社成员账户数、年销售额和经营收入、可分配盈余数、二次分配按交易量或交易额比例数、参与分配成员数、已支付时间等)。

  十、家庭农场申请贷款贴息

  (一)贴息范围、条件

  1.经区农业部门认定满1年(即2016年1月1日前认定)的本市家庭农场,为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购买农资等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状况良好。贷款人须是家庭农场主。

  2.根据家庭农场报备制度的要求,家庭农场相关信息应纳入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

  3.家庭农场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纳入贷款贴息资金范围。

  (二)贴息立项材料

  家庭农场向所在地的镇(乡)、区农委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应提供以下清晰可辨的材料和证明:

  1.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

  2.贷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3.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4.上海市家庭农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5.上海市家庭农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区汇总表

  (三)贴息期限、标准及方式

  (1)贴息周期自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家庭农场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家庭农场为发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购买农资等流动资金贷款产生的利息和安信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贴息比例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60%,保费为贴息周期中发生的贷款担保支出,补贴比例不超过保费的80%。

  十一、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一)范围和条件

  经评定确定为本市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涉农组织。(沪农委〔2016〕193号)

  (二)奖补方式和标准

  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申报主体须先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并获区农委批复后开工建设,奖补资金待项目验收完毕后发放。每个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该项目不与其它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重复享受。

  (三)持重点

  重点培育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内容包括生产模式、设施装备、科技创新能力、农业生态、农业信息化等方面的投入。

  具体扶持办法由各区农委、财政局制定,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十二、支持粮食生产农机装备能力建设

  (一)范围和条件

  列入本地区粮食烘干能力建设和农机服务能力建设规划、持有合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具有建设配套资金来源以及良好经营服务能力和辐射效应的诚信单位。具体是经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在本市辖区内具有农机服务、粮食收购或粮食烘干等业务内容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粮食加工经营企业。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

  粮食(水稻)面积每50亩建设烘干能力1吨的设施;粮食(水稻)面积每10000亩建设2000平方米农机库房(包含农机库、配件库、油料库和维修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外的烘干相关配套设备、农机GPS定位和自动驾驶装置等按实际生产运行需要执行。

  参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32号)相关补贴标准,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区财政与乡镇财政的出资比例,由各区自行研究确定。其中的农机导航定位设备由市与区财政各承担50%,光明、上实等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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