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

1、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

  凡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富余职工、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富余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2、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

  对民政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未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残”人员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关于兴办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为了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市科委组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5、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扦面、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设备、产品的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盈亏的分厂、车间,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过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6、关于校办企业税收优惠

  凡属高等院校和中小学举办的校办工厂,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关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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