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对在新开发的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三年内准予免税。
对民政部门尚在补助、纳税确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准予减税和免税 。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或免税。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致使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减收三成以上的,酌情给予减税;减收六成以上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以上所列减税、免税均指对具体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照顾,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对国务院列举的应税品目以及一个地区的减税、免税,需报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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