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企〔2016〕902号
各区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度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符合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指南的项目(详见附件)。
二、申请方式和要求
(一)有关具体支持领域、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详见支持指南。
(二)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登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三)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纳税地的区经委。区经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我委。纸质申报材料需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申报材料不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五)特别说明:
已申报其他市级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三、申明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附件:2017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2017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开展融资模式创新。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信息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和培训服务、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8类业务的项目。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奖励额度为25万元。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额度不超过担保费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每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担保业务补贴
(1)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6年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小型企业担保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2016年小型企业担保业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0.2%的比例给予补贴。
2.再担保业务补贴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化担保额的0.075%和0.75%给予补助。
年化担保额根据担保业务合同期限按年折算。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根据2016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结果和服务类别,综合评价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业务规模、服务特色、用户满意度等因素,分级奖励。
A级:奖励50万元;
B级:奖励30万元;
C级:奖励20万元;
D级: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公司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于2014年1月1日后报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
2.已在所属区经委备案,并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1.截至申报日,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融资。
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融资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
3.企业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利息和本金逾期偿还状况,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申请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6年1月1日前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1.5倍以上。
4.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申请再担保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6年1月1日前设立。
2.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倍以上。
4.再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3%。
6.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申报单位需参加过2016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工作且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服务机构。
2.申报的公益性服务内容为以下8类:
信息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的采集分析结果,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熟悉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品牌等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信息化应用等服务。
创业服务:熟悉创业扶持政策、企业注册、财税等法律法规;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
人才和培训服务:熟悉人才人事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等培训服务。
投融资服务:了解各类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
市场开拓服务:熟悉国内国际贸易政策,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推动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各类产品展示交流及技术交流展会等,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管理咨询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管理的工具、方法;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法律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
3.综合服务机构可以选择多类公益性服务内容进行申报,专业服务机构只能选择一类公益性服务进行申报。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选择申报的公益性服务所发生的业务支出不得少于1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1.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打印);
2.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辅导券商签署的《辅导协议》(辅导协议应注明签署日期);
4.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中介费用情况一览表,包括支付时间、付款对象、费用内容,并附相关的财务顾问、法律咨询、审计、资产评估合同,以及相应的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5.企业改制上市情况说明,包括上市计划、当前进程等(300字左右);
6.所在区经委出具的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的证明;
7.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由信托计划组织单位统一申报,待项目资金批复后,按实际资助情况拨付相关企业,企业不再单独申报。具体提交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打印);
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贷款情况一览表》(空表下载填报);
3.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
4.信托公司出具的信托产品介绍和证明;
5.借款企业的信托借款合同复印件;
6.借款企业的担保合同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7.收到资助后相关资金及时拨付企业的承诺;
8.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打印);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担保业务);
5.经合作银行或机构盖章的2016年度担保业务明细表(应注明合同起始日期);
6.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
7.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2016年新增担保(再担保)业务额,新增担保(再担保)业务较平均净资产的放大倍数,新增中、小、微型企业担保额及其占比,平均贷款担保(再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完税(免税)情况等;
8.全年税单;
9.按期报送业务信息的证明;
10.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打印);
2.2016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报告;
3.法人执照(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2016年度会计报表;
5.服务情况总结(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内容包括:机构概况、服务模式、特色服务内容描述、服务资源集聚、服务绩效、服务规划。另外,综合服务机构重点描述政策宣传、诉求处理和服务对接情况;专业服务机构重点描述服务流程及收费管理、服务方式创新、专业领域研究成果;
6.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正文应包括: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机构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指免费或收费低于成本的服务)支出金额;按申报的公益性服务业务类别,列明服务业务收入金额、费用支出金额。报告附表应包括:申报的公益性服务业务收入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收入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支出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费用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名称);
7.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8*.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
注“*”为可选项
五、申请受理
(一)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项目单位申报为2017年3月17日9时—4月18日17时(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区经委审核截至2017年4月26日17时。过时均不予受理。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4月27日9时—5月10日17时,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二)咨询电话
1、业务咨询:64225397,联系人:徐明江。
2、技术支持(网上注册、填报及材料上传):60801111转2。
(三)书面材料受理地点
具体地址:上海市大木桥路108号708室
六、其他事项
各区经委项目受理联系方式
序号 |
区县 |
部门 |
姓名 |
电话 |
单位地址 |
1 |
浦东 |
中小企业管理处 |
汪友华 |
28282215 |
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0室 |
2 |
徐汇 |
园区和企业服务科 |
解振宇 |
64872222*1272 |
漕溪北路336号3号楼814室 |
3 |
长宁 |
都市产业科 |
黄晓东 |
22050870 |
长宁路599号 |
4 |
普陀 |
企业服务中心 |
宋富敏 |
52564588*7052 |
铜川路1321号7楼709室 |
5 |
虹口 |
企业服务中心 |
竺亦君 |
55130280 |
唐山路902号1号楼310室 |
6 |
杨浦 |
企业服务中心 |
谭欣 |
25251035 |
宁国路121号 |
7 |
黄浦 |
中小企业服务科 |
卜平 |
33134800*20952 |
延安东路300号 |
8 |
静安 |
园区管理科 |
彭晨辰 |
33371307 |
巨鹿路915号1907室 |
9 |
宝山 |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翁诗琦 |
26097645 |
淞滨路1号202室 |
10 |
闵行 |
企业服务中心 |
赵淳岚 |
54437089 |
水清路388号2楼 |
11 |
嘉定 |
中小企业办 |
姚锋 |
69989852 |
嘉定区博乐南路111号C115室 |
12 |
金山 |
投资技改科 |
崔怀芳 |
57921123 |
金山大道2000号 |
13 |
松江 |
中小企业发展科 |
奚小春 |
37722792 |
松江区三新北路900弄681号1205室 |
14 |
青浦 |
技术进步科 |
王玮 |
59728869 |
青浦区公园路100号 |
15 |
崇明 |
经济运行科 |
郁骞 |
59622913 |
城桥镇东门路378号 |
16 |
奉贤 |
企业服务中心 |
顾向红 |
67156715 |
环城东路3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