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税范围:
(1)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给予照顾。
(2)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3)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4)经批准后占用临时耕地,超过一年的,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全额征收。
2、免税范围: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省、市、自治区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军事通讯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地方修建铁路,可以比照上述情况免缴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3)民用机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4)炸药库用地。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给予免税。
(5)学校用地。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以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党校、团校、干校学习班、各类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均不在免税之列。
(6)医院用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私人办医院、诊所也可享受免税待遇。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防疫站及妇幼保健院等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7)敬老院、幼儿园用地,给予免税。
(8)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9)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给予免税。
(10)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地。
经批准的减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征免税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占用耕地一般不征耕地占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占用耕地从事旅游业、娱乐业、房地产等第三产业,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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