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等;

  (8)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

  (11)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额在1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下列项目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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