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等;
(8)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
(11)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额在1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下列项目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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