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海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非机动车船;
7、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位的船;
8、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车船;
9、对办理停驶的车船,可持发证管理机关的证明,在区县税务机关核定后,免征停驶期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