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出台《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文章发表时间:2016-12-13 16:42:45

    文化部近日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表演者要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方式核实。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

    办法提出,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办法指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对境内表演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同时,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

    办法表示,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表演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对网络表演内容合法性进行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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