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了关于财产保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两个执行司法解释,一个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范文件,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明确和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8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财产保全规定》),充分发挥保全制度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解释称,《财产保全规定》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当前,一些被执行人借助违规注销企业、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孟祥表示,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例如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明确增加了现实需求迫切、法律关系简单、易于审查判断的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主要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等,以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
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8日发文严格规范相关程序,防止各地法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介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孟祥表示,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其中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包括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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