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救发〔2016〕51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规范本市专项救助政策,进一步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9月29日
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专项救助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发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
(二)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有1套自住房屋的除外。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以上标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二、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并负责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有关部门在实施相关救助政策时,逐步引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按照认定办法,进行经济状况认定。
本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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