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企〔2016〕636号
各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各有关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关于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沪经信企(2010)854号〕,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环境,2016年我委拟继续招募一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现将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服务机构,包括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
综合服务机构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资源组织、诉求受理和公共关系协调等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起着核心和引导作用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园区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和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等服务的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除外),以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1年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服务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含)学历和中级以上(含)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专业人员学历和职称同时符合条件的,不得重复计算)。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3.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较好的服务声誉,服务业绩突出,原则上年服务中小企业要达到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10%以上。
4.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健全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以及明确的服务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具有一定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具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6.近三年内接受过行政处罚或正在协助接受案件调查的企业暂不能申报。
对于获得区级及以上部门相关认定、表彰、资助,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服务成效明显的服务机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服务内容
1.综合服务机构:熟悉国家、市、区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组织服务资源和协调公共关系的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和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服务质量优良;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发挥核心和引导作用。
2.专业服务机构(以下八类,每个服务机构限报一类)
信息服务类: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的采集分析结果,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类:熟悉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品牌等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信息化应用等服务。
创业服务类:熟悉创业扶持政策、企业注册、财税等法律法规;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
人才和培训服务类:熟悉人才人事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等培训服务。
投融资服务类:了解各类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等。
市场开拓服务类:熟悉国内国际贸易政策,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推动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各类产品展示交流及技术交流展会等,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管理咨询服务类:熟悉中小企业管理的工具、方法;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法律服务类:熟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
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每年根据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活动;定期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报送全年中小企业服务计划和服务情况。
(二)支持“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www.ssme.gov.cn)的运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在线咨询、在线服务、呼叫承接等服务。按照要求在“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填报服务信息、服务案例等相关工作内容。
(三)根据服务机构类别,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其中,综合服务机构要动态跟踪国家、市、区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中小企业政策,及时形成政策解读材料,并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对中小企业的困难、问题和诉求进行解答、汇总、分析,并报送市中小企业办。专业服务机构要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开展品牌建设,形成服务特色产品和服务案例。
(四)积极参加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中小企业的活动,配合开展重点工作。
(五)根据市中小企业办的要求,完成其他服务工作。
对认真完成以上任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本市相关资助资金和荣誉称号。
四、申报材料
(一)《2016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表(4张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机构基本情况(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运营现状、管理情况、服务特色等),与申报条件的符合情况,2014-2015年开展中小企业服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情况等)、服务业绩和效果、服务典型案例,2016年中小企业服务计划及完成情况;
(三)机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2015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不少于70%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近3年内由国家、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的主要荣誉证书复印件,媒体报道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申报推荐程序
(一)本次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同时上报的方式。
(二)申报单位请在“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www.ssme.gov.cn)上完成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密码;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互动平台的“工作台”,点击“企业设置”中的“企业认证”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栏目中的“2016服务机构申报”按钮,填写《2016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表(4张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提交审核后通过查看“网上申报”中已提交的申报表,选择“导出PDF”文件并打印相关材料。在2016年11月11日17点前完成网上报送,并向注册地所属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三)各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应按照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推荐名单,于2016年11月16日前正式行文将《2016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一份申报单位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办(地址:大木桥路108号605室),并完成网上审核工作。
(四)市中小企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2016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在“上海中小企业”网上予以公布,并与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利伟、周剑春
联系电话:64225389、64223707
技术支持电话:6404781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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