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本市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6〕75号)有关规定,制定2016年本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和《上海市加快促进服务贸易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中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认证补贴、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企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境外专家补贴、翻译费补贴;鼓励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在上海发展、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以海外设点、海外投资、项目合作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场、鼓励培训机构从事服务贸易人才培训。

    支持方式和标准详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6〕75号)

(二)支持本市企业(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活动(为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参加境外相关展会活动);支持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对其发生的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等实际支出在预算范围内(参展企业需承担的费用除外)给予资助。

(三)支持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

二、申报主体与条件

   (一)申报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三年(含三年);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各领域申请发展资金企业(单位)必须符合《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5年版)》、《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6年版)》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所有申报企业(单位)均需填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除提供本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外,还须提供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有效证明或有效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有效凭证;

4、申报企业(单位)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申请相关类别支持资金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认证补贴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认证补贴申请表》;

(2)企业(单位)相关认证证书、认证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2、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

(2)中、高级专业人才与企业(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或以上职位)的复印件;

(3)相关培训的合格证书、证明和相关培训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中、高级专业人才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5)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3、聘请境外专家补贴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聘请境外专家补贴申请表》;

(2)企业(单位)与聘请境外专家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境外专家护照、简历及取得的荣誉、研究成果、职称等相关资历证明复印件;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4、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

(1)《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申请表》;

(2)参加展会活动的总结报告,包含参加促进活动的效果、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等;

(3)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的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5、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

(1)《上海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申请表》;

(2)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平台简介(包括系统(平台)基本情况、设备和软件购置情况等);

(3)与平台建设承接单位签订的合同(自建企业(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书)、费用支出相关合同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6、翻译费用补贴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翻译费用补贴申请表》;

(2)企业(单位)相关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7、鼓励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在上海发展

(1)《上海市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单位)资金支持申请表》;

(2)设有三家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附注;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8、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以海外设点、海外投资、项目合作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场

海外设点: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海外设点资金支持申请表》;

(2)企业(单位)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单位)在海外设立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上年度业务总结;

(4)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明细表、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

(5)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海外投资、项目合作: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海外投资、项目合作资金支持申请表》

(2)海外投资、项目合作情况说明、海外投资有效合同和注册资料(复印件),合作项目有效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明细表、相关支付凭证和发票;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9、推进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申请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的企业(单位)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10、鼓励培训机构从事服务贸易人才培训

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给与配套支持,无需重复提供材料。

1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展人才培训

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单位)、培训机构,申请本专项资金中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无需重复提供材料。

对达到对应年度《上海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重点培育标准和潜力领域培育标准的企业(单位)支持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备案数据为准,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12、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

(1)《上海市服务外包人才实习资金支持申请表》;

(2)与本市大专院校签订的两年以上接收实习生合作协议复印件;

(3)上年度实习生的身份证、学生证或三方就业协议或学校证明及学习鉴定(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等)复印件;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三)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份(需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市商务委(详见附件5)。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5年版)》

3、《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6年版)》

4、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5、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递交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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