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经验,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作出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确保法律衔接顺畅,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商务部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同监管的要求,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作为重要配套措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的规定,需与《决定》同时施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investmentlaw@mofcom.gov.cn。
3.传真:010-65198905。
4.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时间较紧,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6年9月22日。
商 务 部
201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