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本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化注〔2016〕377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部署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其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是改革的重点任务。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评价对象、工作时限、参比制剂、评价方法、主体责任、管理职权和配套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印发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等文件,对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做了具体要求。

  做好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本市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本市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有序推进本市一致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食药监总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8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及国家食药监总局《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本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国产仿制药的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质量为先,促进发展,满足需求,通过政策宣传,督促指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积极有序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争取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涉及“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289个品种目录”品种,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申报和评价工作;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对上述品种以外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本市药品生产企业也能积极组织开展一致性评价,从而进一步提高本市仿制药质量和竞争力,促进本市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满足公众用药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本市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理解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

  (二)强化服务引导

  按照国务院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具体部署,结合本市监管实际和不同企业待评价品种的情况差异,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企业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开展技术培训。同时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充分发挥相关协会作用,主动服务企业,用好激励政策,组织引导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工作。

  (三)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有关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要求,统筹协调。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一致性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本市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统筹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二是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三是建立工作机制,分步实施。

  (四)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按照《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2016年第105号)要求,严格工作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一致性评价资料的接受和受理、研制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样、临床数据和差异及资料汇总报送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

  (一)组织发动阶段

  1.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办公室,局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下设综合协调、审核查验、复核检验和技术支持四个工作小组:

  综合协调组:总体协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事宜,组织宣传、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主动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制定本市的工作流程,及时掌握本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评价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企业反馈意见报国家食药监总局,统筹落实工作方案的实施。

  审核查验小组:制定本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受理、审查、核查工作操作规范性文件,负责注册申报的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复核检验小组:负责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注册检验和评价研究中技术支持工作、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负责保持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技术沟通。

  技术支持小组:负责做好与本市评价品种相关的国内、外一致性评价的信息收集和编译工作,协助做好仿制药BE备案平台的技术支持和协调工作,协助做好“上海食药监”公众微信号“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专栏的设置和信息上传工作。

  2.部署工作要求、开展集中培训

  (1)召开全市药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大会,进行工作动员部署和政策宣传。

  (2)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组织动员行业协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构建技术交流平台,整合本市药品研发、检验等多方技术力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解决一致性评价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适时开展分类专题培训,根据企业情况面临的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并予以督促指导。

  (4)在“上海食药监”公众微信号开设“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专栏,及时推送相关政策信息;整理印发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相关的文件汇编。

  3.确定一致性评价范围和时限

  (1)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和原研药品地产化品种,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2)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

  (3)上述第2款以外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一致性评价;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

  (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核对和基本情况统计阶段

  1.市局数据初步核对。根据《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公布的289个品种目录,梳理上海市药品批准文号情况。

  2.企业数据核对上报。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填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信息事宜的通知》(沪食药监药化注﹝2016﹞345号)要求,企业完成填报后按时上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市局数据统计上报。根据本市药品生产企业上报信息进一步核对,及时汇总、分析,按时上报国家食药监总局。

  (三)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阶段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要求,在前期摸底和研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仿制药一次性评价工作。

  1.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

  (1)参比制剂的选择

  药品生产企业对拟进行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应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要求选择参比制剂。

  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的进口原研药品应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原研企业能证明其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的,也可将地产化药品作为参比制剂使用。

  原研药品未在国内上市或有证据证明原研药品不符合参比制剂条件的,也可选用在国内上市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其产品应与被列为参比制剂国家的上市药品一致。

  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均未在国内上市的,可选择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药品。

  (2)参比制剂的确定

  药品生产企业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9号),将选择的参比制剂向国家食药监总局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

  本市有关行业协会也可按照上述原则,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向国家食药监总局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申报。

  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的产品满足参比制剂条件的,可主动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申报作为参比制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及时公布推荐和确定的参比制剂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企业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

  (3)参比制剂的获取

  企业应购买具有合法证明文件的参比制剂。中国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药品,应根据《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药物研制过程中所需对照药品,可予以一次性进口。企业凭《进口药品批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药品生产企业在此阶段应定期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参比制剂的备案信息;我局根据《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及时将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推荐和确定的参比制剂信息向社会公开。

  2.科学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

  (1)在开展一致性评价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须以参比制剂为对照,全面深入地开展比对研究。包括处方、质量标准、晶型、粒度和杂质等主要药学指标比较研究,以及固体制剂溶出曲线的比较研究,以提高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成功率,并为将药品特征溶出曲线列入相应的质量标准提供依据。对符合《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6年第87号)的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申报,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组织审核后公布,允许该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体外溶出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

  (2)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品种,应根据《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7号)规定的程序备案,并按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6年第61号)等的有关要求进行试验研究。

  (3)对无参比制剂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品种,区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如属于未改变处方、工艺的,应按要求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进行备案,并根据有关药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相应要求开展试验研究;二是如属于改变已批准处方、工艺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有关要求开展试验研究。

  药品生产企业在此阶段应定期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报临床试验(或豁免)的备案信息。我局将及时汇总企业上报的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进展(包括临床备案和豁免情况)信息,必要时开展药物研究及临床试验监督检查。

  3.一致性评价的申报和审核

  (1)本市药品生产企业完成一致性评价研究后,根据《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要求,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注册申请。未改变处方工艺的,提交《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和研究资料(四套,其中一套为原件);改变处方工艺的,参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要求,申报《药品补充申请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和研究资料。

  (2)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予以接收。局认证审评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如申请人提交临床研究数据将同时进行临床数据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送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完成上述工作后,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汇总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各阶段工作应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完成。

  (四)总结处置阶段

  做好本市完成一致性评价申报和评价工作的总结与统计分析,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对于逾期未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不予再注册。

  自2019年1月1日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企业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涉及企业的生产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抓紧研究推进。这次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事关仿制药质量和安全,事关企业自身发展,事关医药产业的改革大局,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集中力量,下大力气,抓紧研究部署推进,争取2018年大限前能完成任务,确保企业能健康有序发展,确保能满足公众用药需求。

  (二)加强督促指导,积极主动服务评价工作。市区两级药品监管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加强督促、培训、指导,推动本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本市生物医药平稳健康发展。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设置“上海食药监”公众微信号“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专栏,及时发布一致性评价信息、规范性文件上网,及时梳理有关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文件印制成册供企业参考。

  (三)落实鼓励措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要求,对本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及时向社会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本市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卫生计生部门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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