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年度报告(2015年)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第一章 2015年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情况
2015年,工商总局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强化对市场薄弱环节的监管,依法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责,在维护市场秩序、净化消费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成绩、新成效。
一、开展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专项行动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实现盈利目的,自发追求交易效率,格式合同条款大大简化了交易过程,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这使得合同格式条款得到了大范围应用。
合同格式条款的出现有时会伴随着不公平竞争和垄断等不法行为,少数市场主体在某一领域发展壮大后,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与竞争对手开展不公平竞争,并从消费者手中攫取不公平利益,合同格式条款正是垄断者手中绝佳的工具。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制定签署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弱势的消费者,减轻甚至免除了自身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这一问题已成为关乎大众、影响民生的不和谐因素。
为依法遏制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违规现象,充分发挥合同行政监管职能作用,2015年4月13日,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52号),在全国组织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开展对银行业、电信业、旅游业的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巩固以往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继续深入开展银行业、电信业、旅游业及其他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及时纠正和规范了一批不公平格式条款,将合同格式条款监管打造成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新亮点,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一)多措并举,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一规划部署。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行动开展期间,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为行动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湖北、河南、吉林等地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调度,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为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湖南召开全省合同监管工作会议,制定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保证了专项整治行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江苏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督查指导,召开工作现场推进会,及时总结行动情况,确保行动持续推进。辽宁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年度执法检查和部门工作考核中,有力推动了各部门扎实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立足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领域广、法律关系复杂、部分一线执法人员合同监管经验不足等实际情况,积极举办业务培训班、编印教材、召开案件研讨会,有力促进了执法办案水平提升。河北召开执法办案技能提升座谈会,邀请法官、专家学者授课,“以案说法”解析案例,邀请系统内执法骨干交流办案经验,有力提升了合同监管队伍的法律修养和执法能力水平。吉林精选典型合同行政执法案例,编印成册,分发各级合同执法人员,指导案件查办。江西、广西、山西等地举办合同监管培训班,对合同行政监管执法干部进行培训,有效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素质,确保了专项整治行动的整体推进。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创新工作方式手段,引导舆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行动社会氛围。浙江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积极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湖南举办合同格式条款问题现场咨询活动,向社会公开发放资料,展示工作成果,宣传工作意义,促进市场主体增强自律意识,消费者自觉抵制不公平格式条款。山西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和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向社会展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成果,营造专项整治行动声势和氛围。长春印发宣传海报,邀请权威媒体跟踪报导,开设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整治“霸王条款”。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针对合同格式条款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治理,同时在系统内上下联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山西加强与省银监局、省通信管理局、旅游局、住建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取得支持与配合。北京探索“市局统筹、分局组织、基层落实”相结合的整治工作机制,促进三级平台上下联通,各司其责。浙江按照“统一部署、部门联合、上下互动、属地监管”的工作机制,充分整合系统内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增强了监管合力。
五是强调刚柔并济,缓和政企矛盾。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通气会、行政约谈、下发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经营者自行整改规范,有效缓解政企矛盾,切实提高了监管效率。吉林围绕银行业合同规范管理问题,对银行负责人进行约谈,面对面有效监管,同时确保一份行政建议书附一份条款清单送达市场主体,指出具体问题,讲明审查依据,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上海召集市银行同业公会、电信市场主体、银行市场主体、旅行社专项整治工作通报会,逐条讲明典型问题条款的内容及定性依据,督促市场主体做好自查自纠,加强合同规范。
六是创新监管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注重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和监管手段,提高专项整治针对性,节省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能。北京针对过去“撒网式”专项整治看似覆盖全面、实易流于形式的弊端,尝试开展“清单式”整治,将过去曾因格式条款违法被查处、投诉、曝光的市场主体编入重点检查市场主体清单,按照清单开展检查,提高了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靶向性。长春创立激励机制,通过打造 “无霸王条款示范街”、“无霸王条款示范店”等典型模式,激励经营者自觉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净化消费市场环境。
七是注重工作衔接,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为抓手,推动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管相结合,促进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守合同重信用”市场主体公示等工作衔接融合,构建合同监管长效机制,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浙江、山西实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对涉及民生、占主导和垄断地位的大型公共市场主体格式合同实施预先备案指导工作。重庆、湖北在推动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积极宣传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升了合同监管工作整体水平。天津制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格式条款监督监测办法(试行)》,结合工商总局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开展监督监测工作。重庆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修订已纳入立法计划。广西颁布实施《广西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整顿监管合同格式条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督促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银行业、电信业、旅游业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选择整治行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监管重点、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各地共约谈市场主体24272次,下达行政建议书12235份,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7176份,纠正涉嫌违法违规格式条款14651条,立案查处3834件,查处结案3301件,罚没款4千余万元,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合同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突出贡献。
一是重点行业领域违法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2014年银行业、电信业整治基础上,开展了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回头看”行动,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电信、银行市场主体对主要问题进行了改正。在进一步深化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紧紧围绕旅游业和与消费者密切相关行业开展整治工作,使市场上利用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得到了进一步遏制。安徽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旅游合同2759份,下达《整改通知书》566份,切实维护了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庆组织开展了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针对汽车销售问题的投诉、举报量明显下降,汽车销售市场环境得到了大幅度改善。贵州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用卡行为,重点查处对记名或不记名预付卡乱设有效期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二是相关行业规范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在专项行动中,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以增强市场主体对法律的内在认同为目标,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合同法律法规、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促进提升行业整体自觉守法规范经营意识。福建联合行业协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知识交流活动,加大与银行业、电信、旅游等行业市场主体的互动,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合同规范行为意识。甘肃召集银行监管、电信监管部门负责人,举办合同格式条款专项行动工作约谈会,争取行业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并采取上门走访、市场检查等方式,积极向市场主体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相关行业市场主体诚实经营、诚挚服务的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是合同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在连续开展多年的整治行动中,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深了社会各界对合同法律制度和合同格式条款相关规定的了解,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自觉抵制“霸王条款”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针对银行业、电信业、供水、供电等重点领域的合同监管工作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权威媒体的积极跟踪报导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了积极氛围,有力提升了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浙江召开全省供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情况通报会,对不及时整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予以曝光,提高了合同监管的震慑力和影响力。重庆对梳理出来的典型不公平汽车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得到中新社、新华网等十几家权威媒体的广泛报导,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查处合同欺诈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查处合同欺诈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是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2015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净化市场交易环境,积极调解合同争议,化解合同纠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合同违法行为具体包含: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的行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等。
合同违法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危害市场交易安全的顽症。由于合同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发现、难以甄别、难以取证,给立案查处造成了不小难度。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迎难而上,坚持不懈与各种合同欺诈行为作斗争,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果。2015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合同违法案件6545件,涉案金额2.39亿元,收缴罚没款4594.47万元。
各地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其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权益。浙江树立“攻大奸、戒小过”理念,以案促规范、以案促诚信,充分发挥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发现案源;充分发挥工商所的作用,调动工商所的办案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他业务条线的作用,加强协调,互通信息,协同作战,增强了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四川建立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和经检队执法办案联动、市局市场科协调指导与各职能科室指导协调联动、法制审查把关与具体办案机构联动的“三联动”工作机制,将合同单一条线的监管向跨条线、跨部门的协同监管转变,形成综合执法合力。湖北积极参与“红顶中介”专项检查和优化“两节”市场秩序百日“亮剑”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中介服务、技术转让、加盟等行业的骗取合同保证金、加盟费、实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江西“宣传、引导、检查”三管齐下,2015年共检查企业合同格式条款3952份,约谈企业618次,下达行政建议书447份,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469份,发放宣传资料22600多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40余件,罚款金额65.56万元,有力打击了合同欺诈行为。
(二)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是《合同法》规定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之一,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合同纠纷解决途径,在及时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将其作为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的重要措施。据统计,2015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共调解合同争议约6189件,受理争议金额1.4亿元,解决合同争议5442件,解决争议金额1.17亿元,调节成功率87.9%。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从实际出发,创新合同争议调解机制。北京依托87个有形市场合同管理办公室和75个乡镇合同行政指导服务中心,调解各类合同争议574件,解决争议金额141.88万元。江西注重整合调解资源,吸收合同专业人员力量,制定调解工作制度,促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合同行政调解工作效率和公信力。山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受理的原则,加大对各类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力度,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调解受理投诉办结率达到100%。江苏积极应对农业自然灾害,主动协调农民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有关保险合同的争议,切实规范了涉农合同行为,降低了农民财产损失。重庆完善重庆仲裁委工商仲裁分院相关工作机制,积极促进仲裁分院机构的健全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力推动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三、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动产抵押登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的动产抵押信息进行记录并公示的一项行政服务性工作,不仅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还对活跃金融市场、促进资本流动、增强信贷关系稳定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2015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约11.41万亿份,担保主债权金额1.98万亿元。
(一)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助力市场主体融资发展
根据《物权法》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而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实际情况看,绝大部分登记的抵押权是为担保市场主体从银行贷款而设立的。登记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制度的设立,为市场主体融资贷款提供了重要保障,与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壮大存在着密切联系,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
2015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积极落实当场受理、当场登记,提高服务效能。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动产抵押登记提升融资能力,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内蒙古、陕西、甘肃等地积极研究制定推动市场主体动产抵押贷款的工作意见,对盘活中小企业资产,扩大融资担保范围,优化信贷资金配置,激发地方经济发展活力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天津、广东等地落实动产抵押登记首办负责制和当场办结制,做到业务随到随办、急事急办、当场受理、当场办结,高效优质服务好市场主体融资发展。安徽、江苏、山东等地举办各类银企对接服务活动,根据“守合同重信用”层级公示情况,向金融机构作出市场主体信用融资推荐,努力搭建银企合作交流新平台。黑龙江、云南等地大力开展农业贷款动产抵押登记,创新抵押方式,扩大抵押范围,有效解决了农业发展贷款难的问题。
(二)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推进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这对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2015年,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加强法治建设,启动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修订工作,切实保障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履行到位。围绕《条例》新要求,深入地方加强调研,进一步掌握了各地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情况;召开工商总局合同行政监管法治建设工作座谈会,听取各地对落实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新要求,积极探索推进动产抵押互联网登记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深入研究,形成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1月,工商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就动产抵押工作法律适用问题行函进行沟通,达成了基本共识。目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了工商总局各业务司局、全系统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正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与有关部门进行积极衔接。从各方面的意见反馈情况看,大家普遍认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符合《条例》对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新要求,优化了业务流程,简化了登记程序,减少了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成本,使登记办理更为快速便捷,同时又降低了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履职风险,调动了履职积极性。
2015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条例》新要求,积极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上海以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为契机,引导企业清理注销已失效信息,努力提升公示信息的准确性。重庆对内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登记信息公示及时。江苏、湖北、海南、云南等地进一步改进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制定工作规范,确保登记公示制度有效落实。截至目前,全国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基本实现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的网上公示工作,在此基础上建设的总局动产抵押登记信息数据库也已基本完成,数据库已汇集全国动产抵押登记信息47万多条。
四、开展“合同帮农”工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促进农业农村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15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若干意见》精神,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依托合同行政监管职能扎实开展“合同帮农”工作,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一)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基础产业发展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指导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鼓励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基础产业发展取得新成效。吉林、山东、湖北等地依托合同帮农工作指导站,引导农民参与土地流转,指导农民签约履约,有效提高了农民收入,保障了农民权益。江苏、福建、西藏、宁夏、成都等地引导农民土地流转,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培育了一批涉农龙头市场主体。内蒙、湖南、上海、广东、云南、新疆等地推行农业合同示范文本,增强农民合同法律意识,调解涉农合同纠纷,规范涉农合同行为,让农民放心参与土地流转。
(二)打击涉农违法合同,确保农村市场交易安全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重拳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利用合同陷阱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切实维护了农村市场秩序。天津采取“三段式工作法”,通过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等手段,加强涉农合同监管,打击合同欺诈。江西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不法分子利用合同骗取农民定金、保证金以及推销劣质种子、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甘肃通过规范市场主体格式条款,确保合同主体合格,条款齐全,内容公平合理,签订规范。
(三)破解农业融资难题,夯实农业发展基础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合同监管职能作用,帮助农民解决融资难题,促进涉农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做大做强。黑龙江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浮动抵押登记,帮助农民盘活资产。山东积极培育涉农市场主体争创“守重”企业,帮助涉农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守约的意识。安徽积极探索建立“守重”涉农市场主体层级授信信贷激励机制,切实帮助市场主体解决资金难题。内蒙古、辽宁、吉林等地深入农村宣传《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涉农市场主体和农业生产者搭建融资平台。
(四)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巩固农业与市场桥梁纽带
农村经纪人一手牵着农业生产,一手牵着市场需求,在农业生产与市场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帮助农民增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陕西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经纪人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纪活动,促进农产品流通,帮助农民增收。新疆不断完善农村经纪人指导站工作制度,健全培育农村经纪人发展工作机制取得成效。河北、河南、云南等地采取多种优惠措施,大力扶持农村经纪人发展,使当地农村经纪人队伍显著扩大。
2015年9月,工商总局召开了全国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工作座谈会暨合同帮农工作现场会,总局甘霖副局长出席了会议,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对合同帮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提出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深化改革,坚持创新,增强信心,敢于担当,要建立合同帮农工作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工作深入有序开展,继续加大帮扶力度,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助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形成合同监管工作新亮点。
2015年10月,工商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就“合同帮农”工作向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同志呈报了《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合同帮农”工作服务“三农”取得积极成效》的工作报告,汪洋副总理对“合同帮农”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工商部门抓住了要害,做出了成效,值得充分肯定;赞成作为长期工程,完善、拓展,造福农村新型市场主体。
五、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在确保合同自由的前提下,使合同当事人在签约过程中对合同的结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行业内的通行做法有所参照,是从源头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效方式,是合同监管工作的基础性任务,有利于提升社会合同法律意识,引导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2015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努力发挥合同行政监管职能作用,大力开展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工作指导,提升工作规范水平
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提升合同示范文本质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工商总局召开了合同行政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座谈会,邀请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监管工作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共同研究讨论了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后,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完善并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开展好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理清了思路、做出了规范,建立了工作长效机制。特别是明确了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即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明确了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尊重意思自治、主动公开;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的主要程序,即应经过前期调研论证、文本编写、组织研究讨论、向社会或有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然后形成草案。同时强调注重将示范文本工作与格式条款监管、“守重”公示工作相结合,提升工作效能;加大宣传推行力度,切实发挥合同示范文本应有的作用。
(二)聚焦经济发展热点,发挥合同示范文本作用
2015年,工商总局会同住建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并对《建设工程勘测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社会关注热点、消费投诉焦点、民生保障重点为导向,积极制定推行涉及生产、经营、消费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同时,通过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不断加大宣传推行力度,提高示范文本的使用效率,扩大示范文本的社会效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天津研究发布了全国首个《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市通信局联合召开了示范文本推行会,中新社、天津电视台等15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提升了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浙江顺应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趋势,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会同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和《浙江省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共同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黑龙江结合省内产业发展实际,联合省农委合作研究制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方便广大农民使用,以规范的合同文本保障和维护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同秩序,避免霸王条款,着重保护出让方农户的合法权益。江西创新工作方式,深入基层执法部门、相关行业市场主体加强调研,认真听取消费群体意见建议,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业论证,制定推行了《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邀请权威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社会认知度。四川、辽宁聚焦旅游市场秩序问题,联合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合同示范文本为载体,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引导、督促市场主体自觉使用示范文本,切实规范合同行为,收到良好效果,全省重点旅游城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或参照使用率已达90%。
六、完善“守重”市场主体公示活动工作机制
守合同重信用,是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视和倡导的,工商部门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重信用守合同”企业公示活动,经过多年逐步规范完善,形成了现在以企业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为核心,以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局面为目的的“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工作机制。“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活动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三十年来推进市场信用建设树立的“金字招牌”,深受广大市场主体欢迎和社会各界认可。新时期开展“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活动,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大方向。
自2012年“守重”活动恢复开展以来,工商总局先后向社会公示了两批近6000家“守重”企业。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对以市场主体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为核心的“守重”公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守重”市场主体公示工作,总局于2014年底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市场主体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进一步确立了“守重”企业公示活动是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以及自愿申报、公正公开、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同时,对总局开展“守重”活动的流程、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各地分级开展“守重”企业公示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在加强对“守重”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失信惩戒、政策激励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守重”企业公示在制度化建设方面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2015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不断完善“守重”工作机制,努力推进“守重”制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工商总局强化对公示企业的指导和动态监管,将3家失信公示企业的公示资格予以撤消。广西促进“守重”企业公示网站和“守重”企业履约信息数据库相互支撑,进一步完善“守重”活动信息化系统,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多角度、多方位统计分析,全面反映公示企业的状况,每年对已公示企业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公示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使用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江西广泛宣传“守重”企业的认定标准、申报程序、方法步骤和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切实提升“守重”活动的知晓率、影响力,促进企业自愿、主动参与开展“守重”活动。辽宁在“守重”活动认定环节注重征求银行、税务、质监、法院、环保、劳动等多部门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申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确保“守重”活动的公信力。山西对历年公示的2645家省级“守重”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已不符合公示条件和标准的913家企业撤销公示资格,并逐步建立了“守重”企业信息卡制度。重庆探索“守重”公示活动激励机制,加强与水利局、建委及金融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扩大了“守重”企业公示信息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领域的应用范围,激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有力推进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山东、湖南等地积极开展“守重”企业公示信息化建设,保障公示活动的公正透明。江苏、安徽不断加强对各级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湖北、陕西、宁夏等地加大对“守重”企业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浙江、四川、新疆等地积极探索包括政策激励、信贷激励等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诚信守约,组织企业与银行对接,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七、开展经纪人监管
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早在1990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认识到:“既然是搞市场经济,就应当肯定经纪人的作用,因为生产和消费之间需要一个桥梁和纽带。不管是商品流通还是信息流通,都需要有人牵线搭桥、传递信息,这也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分工。”我国经济发展的经验也证明,经纪人是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润滑剂,可以促进潜在的生产力变为现实的生产力,还可以使产品的价值迅速得以实现。经纪活动一般是通过签订经纪合同来开展,对经纪人进行行政监管是合同行政监管的重要内容。
为了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1995年,原国家工商局颁布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完善。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进行经纪人的登记管理,规范管理经纪行为,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2015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和工商总局关于经纪人监管工作精神,工作成效显著。北京贯彻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放宽经纪人备案门槛,取消经纪执业准入控制,经纪从业人员持身份证即可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不再要求必须持资格证书备案。广西投入140万元经费,举办农村经纪人培训和村两委培训班263期 ,培训农村党员经纪人11240人,进一步增强了培训人员的经纪能力,有力开拓了市场销售,实现农产品销售总额65.214亿元,强有力地推动了农村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山东以促进经纪人经营主体合法化、经纪活动规范化为目标,落实经纪人备案、明示等规范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指导和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经纪违法行为案件8件,罚没金额53.78万元。河北、湖北、新疆等地以“消费维权进农村”、“法治六进”为契机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建立健全了经纪人指导服务站、农村经纪人登记备案、经纪人定期培训学习等相关制度,着力提高经纪人把握市场规律、开拓市场和抗击金融风险的能力。内蒙古、重庆、甘肃、贵州、西藏等地依法加强经纪人注册监管工作,切实规范各类经纪行为。
八、加强合同行政监管队伍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合同监管工作,说到底就要有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合同监管骨干队伍。2015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合同行政监管队伍建设,针对合同监管机构设置不全、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加大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努力提升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力求建设一支勤于学习、善于研究、精通业务的高素质合同监管干部队伍。
(一)开拓国际化视野
2015年,工商总局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国际交流、国际合作明显增多,开拓了工作国际化视野,推动了工作国际化趋势。5月,派员参加了在韩国举办的“消费者业务发展和专家培训”。2015年8月,派员参加了在土耳其举办的“2015全球金融基础设施大会”。在国际交流活动中,积极介绍我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宣传合同行政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成果,提升国际影响力。
(二)建立常态化业务培训机制
将合同监管纳入学习培训计划,安排对合同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养市场规范管理和合同监管专家型人才,全面提高工商干部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2015年11月,在工商总局行政学院举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规范管理与合同监管专家型人才培训班”。总局甘霖副局长出席培训班学员座谈会并讲话,指出举办本期培训班,是总局党组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市场与合同条线队伍素质的具体行动,并对合同监管工作做出了指示。
(三)加强基层队伍指导力度
为加强对地方合同工作的指导,2015年总局市场司合同处派员赴山西、浙江、福建等地进行现场授课,增强各地对《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本民事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对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结合合同行政监管实例开展专题研讨、执法技能培训、实务操作讲座,全面掌握合同监管技能。并通过与当地同志交流座谈等方式,有效促进了相关工作开展。
(四)搭建新型智库平台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涉及诸多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专业知识,执法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2013年6月,工商总局邀请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等高校的合同法专家学者、系统内业务骨干,组成了合同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配合工商总局合同监管实际工作,协助评审各类合同格式条款和合同示范文本,有效提高了对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定性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科学性,取得了工作实效。2015年,合同专家评审委员会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以及银行、电信、旅游等行业中的格式条款,开展了4次专项评审。工商总局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还注重发挥理论先导作用,联合专家学者开展了“合同行政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课题研究,开拓了破解难题的思路,有力推动了工作开展。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合同监管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系统上下从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出发,组织合同监管人员学习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合同监管条线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江西举办了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合同监管骨干培训班,邀请专家授课,开展案例分析、分组讨论、工作交流,促进学员深入学习《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期间,128名参训学员撰写加强合同监管论文87篇,提出合理化建议90余条,切实提升了合同监管工作水平。广西编制了《工商行政管理应知应会手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分册》,梳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等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业务的概念、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工作内容,提升合同监管干部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湖北研究编发了合同行政监管岗位工作和职能操作手册,进一步确立了集体议事制度、合同处会议制度、工作轮换制度、首问责任制、市场合同行为监管快速反应机制。江苏在专项整治推进过程中,适时组织督查、召开推进会,编发了《合同执法案例汇编》,为基层开展规范整治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和参考案例。重庆围绕本地发展实际,召开合同监管工作四个片区会议,就加强格式条款监管、加大合同帮农力度、完善“守重”公示工作及其激励机制、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和探讨,明确合同监管工作重点,拓展合同监管工作思路。
第二章 合同行政监管的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是商品交换,而每一次商品交换都是通过合同行为实现的,合同是经济发展的纽带和桥梁,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理论和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规范和管理,政府行政监管是最重要的监管方式,规范市场合同行为和秩序同样需要政府行政监管。新时期,加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对于依法规范合同行为、制止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行政监管在政府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与市场是内生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两个重要主体,是经济发展的“一体两翼”。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了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是创新发展动力的最重要来源。政府则为市场运行提供规则和环境,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引导和推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这要求我们将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割裂地看待二者的关系,既不能否定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也不能只倚重市场而偏废政府的管理职能,既要使政府、市场“两只手”并用,也要使“两只手”互有分工、有机配合,共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从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看,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必须要以明确的规则为前提,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会滋生不正当竞争、经济垄断和无序失控状态。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干预,明确产权关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时的不足。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还需要政府打破市场障碍,消除市场壁垒,培育各种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的发育和统一。在此过程中,实现政府适当干预的最重要手段就是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经济发展的历史也证明,只要有市场,就有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场经济越发展,市场监管越要加强。这已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各国政府都具有市场监管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改革开放越深入,越需要通过维护市场秩序来保障。
市场交易活动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基础,而合同正是交易活动的最重要载体。在某种程度上,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没有合法合理、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市场经济就难以有效运行。 从经济发展层面看,合同是市场主体交易的主要形式,是市场经济实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微观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模式便是订立、履行合同,其行为实质是依据合同关系分配权利义务、调整内部关系。合同行为也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实现营利需求的最重要手段。对宏观市场经济来讲,市场是交换关系的总和,合同正是交换关系的形式,合同行为是市场经济关系建立的重要前提,市场交易秩序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合同秩序。从法律规范层面看,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重要反映,体现了市场经济自由、法治的重要特征。面对千差万别的经济行为,法律规范只能提供评价和规范经济行为的基本框架,任何法典都具有抽象性,否则法条就无法得到普遍适用。而合同是市场主体间约定的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合同使得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高度精确化。由此,合同是评价和规范经济行为最具体的标准,通过合法的平等合同来引导经济行为,从而在经济生活中形成秩序,这正是市场经济的独特之处,更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加强合同行政监管具有现实需要
在经济和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始终同时存在。合同自由侧重效率,其价值取向是鼓励交易;国家干预侧重社会公平,其价值取向是保障交易安全。对合同行为进行国家干预的重要使命就在于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恰当地把握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平衡点,以有效发挥各自的优势。
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营销方式现代化、市场竞争激烈化等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出现,我国经济秩序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特别是行业分割、地方保护、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健康有序市场秩序的维持。相关研究表明,诸多不法行为的出现,多与滥用合同自由、未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有关。据商务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签订约40亿份合同,履约率只有50%,全国市场主体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市场主体平均坏账率高达2%。在此情况下,单单依靠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无法全面实现合同目的,不足以维系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并要求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这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信用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这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政府合同行政监管职能,更好地发挥合同行政监管在维护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与司法监管相比,行政监管具有效率、成本和专业方面的天然优势。司法监管关注对市场经济运行中违法行为的后果进行司法裁判,是危害形成后对权利义务的调整,现行司法制度采取“不告不理”原则,一定程度上导致诸多合同纠纷无法有力有效地解决。而行政监管侧重于对市场行为过程的监督,更加注重侵害行为形成之前的预防,可以充分发挥灵活的调处机制,既能防患于未然,减少纠纷的发生,又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填补司法救济不力的空缺。
三、合同行政监管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在要求
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石,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商品交换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交易风险也随之加大,这要求各方主体信守诚信原则以来保障交易安全。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没有诚实信用,就不会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中央提出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明确指出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
合同作为企业参与商务活动的最重要形式,其本质上是诚实信用的载体。只有遵照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会得到保障,市场运行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合同信用是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大问题。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能,大力开展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合同帮农”、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等各项工作,均围绕着增强企业合同信用这一核心问题,对于营造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氛围具有重要作用,对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合同行政监管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
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主要途径是订立和履行合同,合同是市场交易的重要载体,市场交易本质上是合同行为的集合。可以说,交易秩序建立在一个个具体交易活动基础之上,合同行政监管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的重要抓手。
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放宽对市场准入环节的事前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这需要工商、市场监管工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手段,将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转向规范市场主体运行。事中事后监管是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强调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而合同正是社会信用的重要载体,事中事后监管与合同行政监管都可以归结到信用,二者在信用监管的手段和促进社会信用的目标上高度契合,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强化对市场主体合同行为的监管。当然,强化对合同行为的监管,并非过度干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去约束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第三章 工作中的难题和破解思路
一、工作中的难题
2015年,合同行政监管及相关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一)推进合同行政监管的工作思路有待进一步明晰
部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过程中,存在着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还没有将合同行政监管作为一项“硬任务”摆到应有的位置和高度来推动和落实。对如何监管合同、监管什么样的合同、如何寻找合同违法线索、如何开展合同服务等方面,还缺乏深入细致的思考和研究,还没有明确的思路,创新的举措和办法不多。随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被赋予了新的监管职责和任务,合同监管执法不同程度地有所削弱,一些地方还存在合同监管盲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合同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合同广泛存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旅游业、银行业、电信业等社会普遍关切、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合同秩序得到了有效治理。但仍有一些行业领域经营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霸王合同条款、店堂告知、通知、告示、手机短信等不平等格式条款依然存在,特别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通讯、邮电、供水、供电、供气、航空、房地产买卖、物业管理、住宅装修等行业中,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合同违法现象较为突出,社会反响较为强烈。
(三)合同监管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执法干部能力不足。合同行政监管工作专业性强、执法难度大。例如在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工作中,格式合同起草者多为大型垄断性市场主体,涉及领域专业性特征明显,违法规避意识和能力较高,执法人员对专业领域法律等相关知识掌握不够,很难分析甄别一些疑难问题,有时会导致执法工作难以取得预期效果。此外,从全国普遍情况看,合同行政监管队伍存在干部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和流动频繁等问题,制约了业务水平和工作效能的提升。二是合同行政监管机构设置不健全。全国31个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中,只有12个设置了专门的合同行政监管机构,部分机构还承担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职责。在省局没有设置专门机构的地方,市县局基本没有专门合同监管机构;省局设置了专门机构的地方,市县局很多也没有专门机构。这种状况,造成了上下协调困难、贯彻落实被动的局面。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行政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进各项合同监管工作,维护合同公平正义,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助力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一)加大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违规行为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市场监管工作的宽进严管,各地要巩固历次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将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打造成“拳头产品”。同时,加大打击合同欺诈、经纪人监管等工作力度,全面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责。
一是突出整治重点,加强工作指导。继续组织开展格式条款整治工作。为巩固历年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成果,依法惩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类合同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2016年将继续组织全系统做好格式条款整治工作。在继续做好水电气等公用领域专项整治的同时,将进一步发挥总局合同行政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作用,对近年来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中查处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分析,筛选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向各地下发,为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提供具体指导和理论支持。同时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要深入研究合同行政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和发挥作用的途径,研究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总局出台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黑名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等与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衔接点,将研究成果用于指导执法实践。要着力提高监管队伍的学习研究能力,培养勤于学习、善于研究的高素质合同监管执法人员。
(二)大力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一是做好总局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为手段,通过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有效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诚实守信,营造了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将在继续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服务器事宜以及软件系统升级工作的基础上,确保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守重”公示活动顺利完成。同时要组织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逐步统一各地“守重”公示市场主体信用标准体系和软件系统,进一步加强对公示市场主体的动态监管,完善活动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结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赋予“守重”活动新的内涵和生命力。
二是推进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选取各地制定的部分合同示范文本向全国推荐使用;组织编写2015年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年度报告;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政策研究,争取与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调解与司法对接形成相应工作机制。
(三)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修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推进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特别对中小微市场主体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将结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修订工作,一方面指导各地落实新《办法》,规范登记流程,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资发展;另一方面,要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指导部分地区试点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动产抵押登记系统,推动全系统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信息化建设。同时市场司将根据新《办法》的实施情况,针对各地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适时下发指导意见。
二是继续开展“合同帮农”工作。根据汪洋副总理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合同帮农”工作服务“三农”取得积极成效》的工作报告上的批示精神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工作座谈会暨合同帮农工作现场会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合同帮农”工作的调查研究,通过调研、研讨会等方式了解各地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听取基层建议,适时出台“合同帮农”工作指导意见,努力将此项工作打造成为一项长期工程。
附:工作大事记和数据统计
一、2015年工作大事记
(一)召开重要会议
一是召开全国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工作座谈会暨合同帮农工作现场会。2015年9月,工商总局召开了全国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工作座谈会暨合同帮农工作现场会,总局甘霖副局长出席了会议,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充分肯定了合同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新时期合同监管职能作用,重点强调了合同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对今后的合同监管工作,尤其是合同帮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规范管理与合同行政监管培训班。2015年11月,工商总局召开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规范管理与合同行政监管培训班,甘霖副局长出席了会议,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提出,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监管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方式上求创新,切实提高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要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对市场薄弱环节的监管,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制发重要文件
2015年5月和10月,两次召开研讨座谈会议,研究修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积极探索推进动产抵押互联网登记工作。
2015年4月,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52号)。
2015年11月,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
(三)积极回应地方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针对山西省工商局有关请示,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
针对安徽省工商局有关请示,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针对山东省工商局有关请示,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向境外金融机构抵押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针对江苏省工商局有关请示,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
二、2015年有关数据统计
(一)全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基本情况
(二)各地区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基本情况
(三)全国动产抵押登记基本情况
(四)各地区动产抵押登记基本情况
(五)全国经纪人监督管理基本情况
(六)全国合同行政监管机构设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