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6〕8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 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8号)有关工作安排,纳税人可与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实现税款的划缴入库。针对自然人纳税人(以下简称“自然人”)为主体进行电子缴税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三方协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方协议申请流程
(一)自然人在本市已经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二)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然人信息登记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同时申请签订三方协议(见附件)。
二、三方协议签约流程
(一)税务机关审核自然人资料,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理。
(二)税务机关在三方协议上填写编号、纳税人名称等内容后,打印一式三份三方协议。自然人确认无误后,税务机关在其中一份三方协议上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
(三)自然人取回一式三份协议书后,在协议书相关栏补充相关信息,并按要求签章(签字)。之后,持三份协议书和有关资料,至开户银行办理后续签约手续。
(四)开户银行接受自然人提交的协议书,经审核无误后,按本市统一格式,在协议书“银行填写栏”打印开户银行名称、缴税账户账号等内容,并现场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自然人审核。
(五)自然人确认无误后,将三份协议书交还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在一式三份协议书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后,对已经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的协议书自行收执保存,其余两份交还自然人。
(六)自然人持两份协议书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协议书中银行打印内容,在税收管理系统中核对银行信息后,现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开户银行发起三方协议信息校验。经校验成功后,税务机关在收执的两份协议书上补盖“三方协议专用章”,三方协议由税务机关和自然人各留一份,协议内容正式生效。若校验失败,经自然人、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共同查明原因进行修正,修正无效的以横向联网系统验证失败信息为准,协议未生效;自然人如有需要,应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三、三方协议变更和终止流程
(一)自然人已成功签订三方协议,如主管税务机关、缴税账户户名(账号)等协议登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因投资关系解除、其他原因终止纳税义务的,按照终止流程先办理三方协议终止。根据需要重新办理三方协议签约。
(二)终止流程
1.自然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终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三方协议书编号、已签约的缴税账户户名与账号,以及变更或终止签约账户的情况说明等,同时声明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审核无误后,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通知开户银行撤销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终止。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留存。
四、注意事项
(一)自然人涉及跨区纳税义务的,需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订三方协议。
(二)自然人应在协议书上填写乙方纳税人、实际缴税人姓名、有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指定账号。纳税人、实际缴税人姓名和证件姓名一致,并在乙方(自然人签字)处由本人签字。
(三)自然人可使用的有效证件类型为: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开户银行认可的其他证件。应与三方协议中填写的有效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一致。
(四)自然人可至开户银行在本市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签约。签约中与开户银行有关的事项,由开户银行向自然人做出解释。
(五)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与自然人使用相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签约的,可合并办理。
(六)如发生退税的,由自然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账号为实际缴税账号。
五、工作安排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使用身份证作为有效证件类型的自然人,可开展三方协议签约工作。
(二)自2016年7月1日起,使用除身份证以外作为有效证件类型(见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自然人,可开展三方协议签约工作。
(三)本市支持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税收专题宣传中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专栏公布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利用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类平台,做好对自然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时间,以自然人自愿为原则,落实三方协议签约工作。
(三)商业银行应按时完成各营业网点工作布置,同时确认银行核心系统能支持使用签约账户在余额足额的情况下,对税务发起的扣款不受金额限制。
(四)请各单位注意收集三方协议签约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和上级部门报告,并稳妥处置。
七、其他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3〕4号)的附件2《纳税人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废止。按上文已签约的三方协议法律效力维持不变,纳税人无需重新签订。
本通知之附件也适用于:(一)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二)纳税人通过“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助办理,启用时间和简化流程以上海市税务网站纳税提示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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