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自2016年4月1日起,受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重点支持以下企业: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材料要求
(一)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十二)关于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三、工作程序
(一)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内资租赁企业申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须向市商务委服务业发展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市商务委会同市国税局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商务委、市国税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可持公告文件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业务。
四、有关要求
(一)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二)试点企业应及时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leasing.mofcom.gov.cn),填报有关信息,按时完成季报年报工作,按时交纳各种税款。
(三)对于按照本通知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即不再享有试点资格,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四)对一年以上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市商务委将会同市国税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联系人:
市商务委 郭映莲 电 话:021-23110650
市国税局 熊振宇 电 话:021-54679568转66043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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