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保防〔2016〕210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废弃剧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置各环节环境安全管理,确保各行政管理部门无缝衔接,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市废弃剧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置采取“源头申报、统一运输、规范处置、加强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降低废弃剧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置各环节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与城市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文所指废弃剧毒化学品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放弃的剧毒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剧毒化学品。
三、源头申报
对废弃剧毒化学品需要无害化处置的,可以委托原生产企业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置,本市可以参照市环保局《关于本市开展实验室废物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99号)执行。
废弃剧毒化学品所有人在处置前应填写附表,与处置企业签订处置合同,并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市、区县公安管理部门、市固废管理中心和相关处置企业应分别做好全市废弃剧毒化学品需要无害化处置的信息统计。
四、统一运输
处置企业根据签订的处置合同编制年度处置计划(含处置实施方案)报市固废管理中心。市固废管理中心会同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根据年度处置计划提出意见,并抄送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处置企业凭该意见和处置合同,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要求,向处置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县)局交警支(大队)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品名、装载数量和拟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交处置单位所在地公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在废弃剧毒化学品运输前,废弃剧毒化学品的所有人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对剧毒化学品管理要求,进行单独存放、严格保管。承运单位运输途中发现废弃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泄漏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市固废管理中心和市、区县环保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五、规范处置
从事剧毒化学品处置单位应是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单位需配备治安保卫机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废弃剧毒化学品应及时处置,处置时治安保卫人员需到场监督处置,不能及时处置的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处置完毕记录好单独的台帐签字备查并长期保存。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废弃剧毒品处置情况报告市固废管理中心、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六、加强监管
市固废管理中心除加强相关处置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外,针对废弃剧毒化学品申报、转移、处置等环节,会同公安部门加强管理和进行执法检查;在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时,将剧毒化学品处置环境安全也列入技术审查内容。
市、区县环保尤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废弃剧毒化学品运输、处置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市、区县公安部门指导督促处置企业做好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确保处置安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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