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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