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58项: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2.《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一、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出入境中介机构除具备一般法人条件外,应具有一定数量按国家规定取得资格的专业人员。同时,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由有关部门统一确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9项: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5项: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