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完善和统一本市的社会保险制度,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下:
(一)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外来从业人员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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