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加工贸易审批改革的进程,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注册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备案机构及权限)
上海市商务委负责注册在浦东的市属企业的合同备案,负责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商品的合同备案以及根据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商务部门受理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其他备案由浦东新区加工贸易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备案流程)
企业上网填报《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后,备案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打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证》并加盖“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专用章”。企业凭加盖公章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领取《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证》,凭《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证》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第五条(备案变更)
企业如需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证》变更,须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备案流程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证》变更证明。
第六条(备案信息管理)
备案机构应保留加工贸易企业合同备案信息,同时加强与海关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建设。
第七条(企业承诺)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实行企业承诺制,企业应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事中事后监管)
备案机构与口岸部门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备案机构应以书面通知形式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备案,将该企业列入虚假陈述企业名录,并告知相关部门。
第九条(相关事项)
加工贸易进出口涉及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备案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办理有关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进出口涉及需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商品,备案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办理有关批准文件。
加工贸易进出口涉及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商品,备案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另行申请相应进出口资质。
第十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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