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相关制度,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四、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市生育、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