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涉税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6〕2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信访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府信访发〔2015〕157号)要求,市局制定了《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涉税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税务系统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涉税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涉税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缓解化解社会矛盾和问题,保障群众合理合法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上海市信访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府信访发〔2015〕157号)要求,市局制定了《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涉税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就推进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入口甄别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涉税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访分离”的基础上,将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事项办理、服务投诉、违法行为检举、行政监察等法定途径处理的涉税信访投诉请求,导入相应行政程序处理的信访工作方式。凡列入《上海市税务系统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涉税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的涉税事项,应准确分类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二、加强衔接配合

  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间的分工协作,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畅通依法办事的路径,加强衔接配合,防止信访投诉请求在部门内部空转,让群众的合法诉求能够及时通过法定途径得到处理。信访部门要做好分流、引导、协调工作,对受理边界不清的涉税信访投诉请求,必要时提请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清单》,通过门户网站、来访接待场所等方式广而告之,以增加工作透明度、公众知晓度。要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让群众知道自己的投诉请求,通过哪个途径、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按照什么程序去反映和解决,明白找谁办、怎么办。

  四、加强教育培训

  各单位要加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认识到,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每名税务干部的共同责任。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中反映出的矛盾和问题,准确把握分类处理工作要求,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督促检查

  各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有计划地组织落实。市局信访部门要加强指导,采取专项督查、典型引导等方式,推动工作有序开展。要坚持边实践、边修改、边完善、边总结,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分类处理工作水平。

  附件

  上海市税务系统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涉税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试行)

  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下列涉税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应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涉税事项办理、纳税服务投诉、税收违法行为检举、行政监察和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税务机关投诉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事项。

  (一)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投诉的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

  2.争议的具体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有异议。

序号 投诉类别 具体内容
1 行政许可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2 税款征收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3 资格认定行政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发票领购、印制、真伪的确认
非正常户认定
开具清税证明
《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列举的其他认定事项
4 履行职责 颁发税务登记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行政赔偿
行政奖励,包括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人奖励,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5 发票管理 发票发售
发票收缴
代开发票
发票检查
6 纳税担保行为确认 预缴纳税保证金
财产担保
具有纳税能力的第三方担保
7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
8 税务检查 调账检查
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银行账户
税务登记跨区(县)迁移场地核查
9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10 行政处罚 罚款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11 阻止出境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12 政府信息公开 税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3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欠税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发票违法行为公告
对欠缴税款等税收优先权的履行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批准
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监管
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确定
离境退税代理机构选择

  3.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4.适用条件及期限

  (1)行政复议管辖: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时限:对税务机关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诉讼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诉讼时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等。

  (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投诉

  1.投诉的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2.投诉的具体内容

序号 投诉类别 具体内容
1 服务态度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
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
2 服务质效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3.在涉税业务办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4.税务机关未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或者时限,公开相关税收事项和具体规定,未能为纳税人提供适当的查询服务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纳税服务规范其他要求的。
3 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依法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请求行政赔偿的;
5.同一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事项实施超过1次纳税评估或者超过1次税务检查的;
6.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7.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3.法定途径:纳税服务投诉。纳税服务投诉应当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二、涉税事项办理的请求

  涉税事项办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相关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证明、政策咨询等税收法定业务。

  (一)请求的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相关人。

  (二)请求的具体内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列举的涉税事项办理项目。

  (三)法定途径:涉税事项办理。

  (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税总发〔2014〕154号)及相关文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申请的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内容: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涉税信息。

  (三)法定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四、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税务机关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制止、惩处,并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遭违法行为侵犯的行为。

  (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1.控告检举的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体的控告检举内容

序号 控告检举类别 具体内容
1 不依法行政 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税务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所做出的行政行为。
2 违反行政纪律 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税务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未按照法定的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
3 违反廉政纪律 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税务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行为。
4 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税务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介绍贿赂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存在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行为;存在帮助或协助企业或纳税人偷逃税收的行为(一案双查)。
5 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税务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其他行政行为。

  3.法定途径:监察信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

  (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

  1.检举的主体:单位、个人

  2.检举的违法行为

序号 检举类别 具体内容
1 税收违法行为 涉嫌偷税的行为
2 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3 骗税的行为
4 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
5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6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3.法定途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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