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办今天(2月23日)下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相关情况。
(一)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16年2月23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了《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修正案》的背景情况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决策部署,要求“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对计划生育相关配套政策作了调整完善。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出全面部署。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本市依法有序平稳实施,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需要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中有关生育政策和奖励保障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完善了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为此,《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包括:(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此,《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二)调整完善了有关婚假的规定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涉及。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三)调整完善了有关生育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四)调整完善了有关配偶陪产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同时,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此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修正案》对涉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规定的有关条款也作了相应修改;对原《条例》规定的涉及晚婚晚育、生育一个子女后的再生育审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的再生育审批等与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相一致的规定,作了删除。
(二)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邬惊雷介绍了本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举措。
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意义重大而深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战略决策。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上海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长期以来,上海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上海正处于人口特大型城市向人力资本强市转变的关键时期,仍然面临着人口总量规模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人口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未来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今后几年全市人口出生的影响
本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包括:双独夫妻、单独夫妻、非独夫妻。鉴于双独、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已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新增加的目标人群主要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均为非独生子女、已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夫妇,约为77.6万对。
综合考虑本市育龄妇女的年龄结构、平均初育年龄、生育间隔、生育意愿及办理申请后的实际生育比例,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出生人口数进行高、中、低三种方案测算。根据测算,短期内(3-5年)全市户籍人口最有可能新增出生人口6-12万人,每年约新增2-3万人;流动人口在沪出生平均每年新增2万人左右。预计近几年全市常住人口出生数量平均每年在26万人左右,2016年-2018年出生人口数量将处于相对高峰期,2019年以后随着生育旺盛期妇女数减少,出生人口数量将逐步回落。
三、关于本市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情况
从2014年3月1日起,上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总体实施情况良好,平稳有序,符合预期。据统计,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全市共批准单独夫妻再生育申请3.39万例,其中1.8万例已生育,占审批人数54.3%,6000多例处于现孕状态。单独两孩政策的平稳有序实施,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降低了出生人口堆积的风险,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加强产科儿科医疗资源配置
近年来,由于本市人口出生处于第三次小高峰,给产科儿科等医疗资源带来较大压力。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面临产科儿科的供需矛盾。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合理配置产科儿科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生育堆积。
1.关于加强产科资源建设。
目前,本市共有87家助产医疗机构,产科床位4300余张,专家经测算认为,可容纳年分娩量30万余人次。因此,从总量上讲应该可以基本满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生育需求。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会出现产妇增多的情况,尤其是高龄产妇数量增多,对妇幼保健技术和控制出生缺陷提出更高要求。
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完善早孕建册、入院建卡和产科分娩各环节的动态监测和报告制度,继续完善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以“安全和质量”为核心的产科和儿科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对5家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和6家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的人员和设备投入,建设危重孕产妇重症监护病房,积极鼓励符合政策的社会医疗机构开办产科和儿科服务。同时,坚持“有序保健、规范服务”、“能级服务,分类指导”、“健全机制,提升能力”、“精细管理,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区域内卫生计生资源的整体服务能力,提供分级分类和精细化服务,避免扎堆分娩,进一步加强高龄人群再生育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切实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2.关于加强儿科医疗服务建设。
目前,全市提供儿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共有179家,其中,设置儿科床位的医疗机构有68家,提供儿科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有141家,提供急诊服务的有76家,总床位数达到3600张,全市注册儿科医师达到3205人。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市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1月29日印发了《加强本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近期内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区域协同发展、改善就医体验、加强健康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做好信息服务等7个方面的任务。同时,抓紧编制《上海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先后指导成立了上海市儿童医院儿科医疗联合团队、复旦大学儿科医疗联合体及闵行协作网、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儿科医疗联合体(浦东)等医联体。
五、关于政策衔接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进行衔接。
1.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如果原来已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注销,并停止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3.有关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待遇。
六、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在下一步工作中,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认真执行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有针对性地为育龄夫妻提供优生优育宣传和家庭计划指导。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问题。优化办事流程,依托信息系统,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工作。加强出生人口监测,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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