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5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76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若企业属于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且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相关材料。
(2)资产损失申报
2015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并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客户端”和“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客户端”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本市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对于2015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4)填报时,还需按照项目名称填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研发项目登记编号;对于发生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企业,还应报送《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情况表》(见附件1)。
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以及本市补充附表《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见附件2)。此外,自2016年一季度起,本市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环节不再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同时,还应填报本市补充的《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还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2.申报阶段
纳税人在完成“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填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既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3)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本市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还应对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的优惠事项进行汇总,并填写 《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对于2015年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应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2015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各分局应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维护,确保本市居民企业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科(处)、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各分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于2016年3月5日之前上报市局。
(2)加强内部学习,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
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纳税申报表填报、报送时间要求等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2.申报、受理阶段。各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并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限期更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各分局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各分局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2015〕59号)规定,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尤其在申报期间要及时监控,对符合条件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异常情况,应当利用信息手段提示纳税人。各分局应安排专人核实,及时处理,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同时,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时完成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各分局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在申报、受理阶段,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中监控管理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事中监控管理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通过税企互动平台推送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各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各分局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数据汇总分析阶段。各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各分局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5.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各分局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分析;应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分析;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比情况;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等。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中,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文件要求分析小微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沪国税函〔2015〕38号)文件的要求分析加速折旧政策落实情况。
6.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各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各类涉税信息、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以及获取的各类外部信息,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汇算清缴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质量、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等纳入绩效考核。
五、其他事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第五点中“需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的规定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情况表
2.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3.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9日
附件1
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情况表
所属年度: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序号 |
受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
受赠单位名称 |
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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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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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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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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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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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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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企业发生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本表。
附件2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项目 |
累计金额 |
1 |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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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营业收入合计(3+4+5+6+7+8+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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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农、林、牧、渔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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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制造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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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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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交通运输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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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建筑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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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6.饮食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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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7.娱乐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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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8.其他行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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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二)视同销售收入(12+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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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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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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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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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二、财产转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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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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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四、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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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五、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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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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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七、接受捐赠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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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八、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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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收入总额合计(1+15+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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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居民企业填报。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3.第3行~第10行: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11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5.第12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6.第13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7.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8.第15行“财产转让收入”:填报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9.第16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即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和股息红利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分回的股息、红利等。
10.第17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11.第18行“租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2.第19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3.第20行“接受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12.第21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1行;
2.第2行=第3+4+…+10行;
3.第11行=第12+13+14行;
4.第22行=第1+15+16+…+21行;
四、表间关系:
第2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第1行。
附件3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所属年度: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码: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总机构相关信息 |
总机构名称 |
|
总机构纳税人识别码 |
|
项目 |
行次 |
金额 |
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信息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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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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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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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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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2-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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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信息 |
分配比例(%)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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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50%×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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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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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累计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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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8-9) |
10 |
|
分支机构
本年三因素指标 |
营业收入 |
11 |
|
职工薪酬 |
12 |
|
资产总额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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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1.本表适用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填报。
2.外省市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填报本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税款。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是反映外省市总机构所属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以及在沪分支机构在所属年度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情况。
1.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1行“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
2.第2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4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填报。
3.第3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5行“总机构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填报。
4.第4行“其中: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6行“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填报。
5.第5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应等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
6.第6行“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7.第8行“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本年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9行“本年累计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预缴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