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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