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喜产销伪劣产品案宣判10人获刑 两家公司分别被判罚金120万元


文章发表时间:2016-02-02 09:46:19

  2月1日,嘉定区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120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刑2年8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3万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过期小牛排再加工成黑胡椒牛排

  法院查明,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分别担任上海福喜厂长、计划主管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分别担任河北福喜厂长、仓储物流经理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别担任两家福喜的上级公司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运营总监、计划经理和公司销售主管,其中杨立群于2013年12月到任现职。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两家福喜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积压。杨立群等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经商议决定并下达指令,沿用原处理方案,将上述产品重新加工包装后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使部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如,2013年3月至5月,河北福喜按照百胜公司订购,用小牛排原料生产冷冻腌制小牛排,并已完成解冻、注射、滚揉等主要生产加工程序,后因百胜公司突然终止订单,上述小牛排经包装后放入冷库储存,并设定了180天保质期。2014年2月至3月间,根据杨立群、贺业政等人指令,由李亚军组织、指挥,由张广喜安排生产,河北福喜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小牛排,再加工成黑胡椒牛排,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12个月保质期后销往市场。

  2014年6月,上海福喜按照上述流程,根据杨、贺等人指令,由杜平联系客户,由陆秋艳制定、下达生产计划,由胡骏组织、指挥,由刘立杰安排生产,张晖安排质量部门更改保质期并检测放行,将超过保质期的冷冻腌制小牛排,重新加工成迷你小牛排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365天保质期后销往市场。

  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两家公司又先后将百胜公司退回或库存超过保质期的烟熏风味肉饼、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等,采用拆除包装、再加工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方法予以生产、销售。

  此外,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向案外公司采购冰鲜鸡皮、鸡胸肉,同年6月2日因生产计划变化,经胡骏默许,遂沿用冰鲜转冰冻的方式,将上述食品放入冷冻库保存,并将冰鲜原料代码改为冻品代码,更改保质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刘立杰安排生产,上海福喜将该批超过冰鲜保质期的原料加工成麦乐鸡等食品并部分予以销售。

  两被告单位十被告人具自首情节

  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重新生产并销售。同时,该法还对保质期作了具体规定,保质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食品安全法》将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等要求。因此,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涉案产品,具有食品安全风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满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此案两被告单位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10名被告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无视法律对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禁止性规定,指令、组织、指挥、安排对涉案产品的加工生产,且涉案产品由两被告单位质量部门检测合格放行并已部分销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具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定,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别利用担任的相关职务,根据各自职责,指令上海福喜、河北福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中,杨立群、贺业政销售金额110万余元,两被告单位及其余9名被告人销售金额76万元至16万余元不等,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且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等,法院依法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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