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沪工商管〔2015〕241号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深刻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科学评估任务形势,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要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加快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推动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格局和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上海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暨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审批依据。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二)稳步推进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支持、推动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全市乃至全国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切实履行“双告知”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告知申请人工作,进一步加强前端引导和服务,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后置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认真做好告知审批部门工作,规范后置审批事项经营范围表述,并依托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上海市法人库”),自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三、健全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四)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更加规范、高效组织开展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及时、真实公示其出资缴纳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和受行政处罚信息等即时信息,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履行信息公示法定义务。

   (五)认真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和处罚信息的公示工作。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的责任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数据采集录入及其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准确地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六)改革完善企业公示信息监管制度。进一步贯彻《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按照公平规范的工作要求,依法对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信息开展不定向抽查。创新企业公示信息监管制度,对市场主体公示的一般信息,探索以数据比对、网络监测为主要方式进行核查;对公示的重点信息,要纳入综合监管、重点检查范畴。充分整合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资源,完善部门内部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企业信息监管格局。

   (七)促进全市政府部门统一公示企业信息。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7号),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全市各相关部门统一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进一步完善市级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的联络员机制、定期通报机制和考核督查机制,提高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和公示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促进区县政府部门及时向其市级主管部门汇集公示企业信息。

四、创新完善市场监管制度

  (八)加快建设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制度。改革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在对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开展实地检查中,全面实施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办法。建立“一次出动、综合检查”的工作方式,探索事项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结果公开等全过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实行“两个随机、一表共用”、“抽取、检查两分离”的检查制度。推进检查事项项目化、标准化、表格化管理,同时辅之以统一规范、权威高效、开放兼容的综合执法随机抽查应用系统,以及现代化技术手段,促进基层所以更高标准、更高质量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九)建立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和防范化解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加强监管风险研判分析、防范化解,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防范。

  (十)加强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及时认定其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规范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加强对跨区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等重大案件的监督督促。

  (十一)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强化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和执法检查,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和统一性,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工作水平。推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推进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重大复杂案件法律审查等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加强市场监管执法

  (十二)建立完善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作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不涉及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同执法,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必须获得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才可从事的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十三)完善商标长效保护机制。加强迪士尼等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市场和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执法,保持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高压打击态势。深入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商品工作。落实《长三角四省一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联动机制》方案,促进打击侵权假冒领域执法信息互动、执法工作联动,完善跨区域案件线索通报、案件巡查、联合执法、定期交流会商等机制。加强商标代理中介行业监管,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商标代理中介服务业发展。

  (十四)加强广告市场监管。完善广告监管工作体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创新管理方式、促进效能提升。推进广告监管部门与媒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联动、广告监管与产品(服务)监管的管理协同、线上广告宣传与线下实体经营的监管同步,组织开展集中抽查监测与联合督查。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对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和重大财产利益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广告,实施分类监管和精准监管,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探索建立和完善覆盖广告发布媒介、广告经营企业、主要行业类别和重要市场品牌的广告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十五)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健全完善网络监管信息化系统,提升网上搜索和监管效能,提高“以网管网”能力。运用“互联网+”思维,探索政府、企业、消费者信息互动新模式,推进网络市场社会共治。深化与通管、公安、网信等部门的合作,按照各司其职、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协同监管,加大对非法主体网站清理力度。深入开展“红盾网剑”行动,对网上售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十六)维护公平有序的消费市场。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力度,密切关注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规范线上线下的抽检行为,严格抽检程序,注重抽检的上下联动,督促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及时公布抽检信息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针对消费者投诉和商品质量抽检问题集中的行业和企业,开展行政约谈,督促经营者依法整改。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数据的分析,对消费者反映集中且未依法依规处理的市场主体实施预警。

  (十七)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注重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把竞争执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竞争政策实施机制。严厉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深入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商业贿赂,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网络商品交易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创新直销监管方式,严厉打击传销。

    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八)建立完善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企业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及其功能优化,便利社会公众、政府各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公示系统与上海市法人库、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动实现信息集成共享,促进证照衔接、联动监管、执法协作等制度措施能够有效落实,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探索企业信用监管方式创新。按照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探索建立事前告知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约束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二十)严格执行对失信主体的信用惩戒措施。对人民法院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实施任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工作联动的意见》,落实失信主体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荣誉评定等方面的信用约束措施。对本市其他政府部门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企业失信信息,探索在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定、双随机抽查、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工商部门政府采购、“著名商标”评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评定、“诚信市场”和“诚信经营户”评比、“全国诚信示范市场”推荐等相关工作中予以嵌入应用。

  (二十一)建立健全联动响应和联合惩戒机制。采取与相关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等多种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促进各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并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七、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二十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综合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促使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指导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制约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公平竞争意识。

  (二十三)充分发挥专业化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依法参与市场监管工作。支持消保委等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支持第三方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二十四)推进行业自律。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将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关注网络商品交易、休闲娱乐等重点领域,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强化制度建设,探索制定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二十五)鼓励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落实《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受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推动社会公众开展企业信息查询应用、参与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分局要深刻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强化组织保障、周密部署推进,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加强协调合作,开展宣传引导,要积极争取区县支持,主动向区(县)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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