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沪府发〔2015〕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75项。其中,取消53项,调整22项。现予公布。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53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2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5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53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3项)

  (一)国家和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转报或认定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初审)

  (三)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1项)

  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2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初审)

  四、区县经济信息化部门(1项)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初审)

  五、市科委(3项)

  (一)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审批

  (二)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审核

  (三)境内国际科技展览审批

  六、区县科技部门(1项)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审查(初审)

  七、市民政局(1项)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八、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项)

  (一)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二)土地登记上岗证核发的人员报名、培训和考试组织工作

  九、市水务局(市海洋局)(1项)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十、市卫生计生委(1项)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脐带血干细胞除外)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除外)、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等6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十一、市工商局(2项)

  (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十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6项)

  (一)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五)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六)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七)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八)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九)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十)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十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十二)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十三)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十四)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十五)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六)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十三、区县国税(地税)部门(16项)

  (一)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二)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五)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六)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七)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八)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九)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十)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十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十二)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十三)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十四)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十五)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六)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十四、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1项)

  对进口种子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申请的审核

  十五、市安全监管局(1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十六、市气象局(1项)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22项)

  一、区县发展改革部门(1项)

  经授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及《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事项名称调整为“经授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

  二、市民政局(1项)

  涉外和市儿童福利院孤儿收养登记(事项名称调整为“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和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孤儿收养登记”)

  三、区县建设管理部门(2项)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取消申请材料“混凝土评估报告”)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取消申请材料“饰面石材加工能力证明、评估报告”)

  四、市水务局(市海洋局)(4项)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请材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不再限定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提供,申请单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二)核发《取水许可证》(申请材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再限定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提供,申请单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材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不再限定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提供,申请单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的审批(申请材料“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不再限定由国家海洋局发文确定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推荐单位提供,申请单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五、区县水务(海洋)部门(3项)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请材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不再限定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提供,申请单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二)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申请材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再限定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提供,申请单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材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不再限定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提供,申请单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术单位编制)

  六、市质量技监局(3项)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二)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的许可(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事项名称调整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的许可(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证、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核准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事项名称调整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七、区县质量技监部门(1项)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事项名称调整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八、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1项)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备案(取消申请材料“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等级收费标准论证报告”)

  九、市气象局(4项)

  (一)气象台站(除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迁移审批(取消申请材料“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取消申请材料“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取消申请材料“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四)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取消申请材料“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十、区县气象部门(2项)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取消申请材料“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取消申请材料“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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