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5〕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各分局应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2.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情况表
3.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明细台账(样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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