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15]20号
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根据最新签署换文情况,从2015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等8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4]32号)附表6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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