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62号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0月 29日颁布施行。为做好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商务部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有关条款解释
(一)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
1.《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具体认证标准是指:
(1)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2)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04);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
2.《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是指:
(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是指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
(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
1.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是指:
(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2.《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是指:
(1)通过海关企业信用认证;
(2)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
3.《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受援国”名单详见附件。
二、资格审查
商务部自2015年11月15日起接收企业的资格申请材料,申请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企业可根据《办法》规定和以上要求准备资格申请文件后随时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具体申请程序和文件要求详见商务部网站在线办事栏目行政审批项目“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网址为:ywzggl.mofcom.gov.cn)。
三、资格招标
申请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技术援助实施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实施单位、咨询服务单位资格的,企业可参与商务部将于近期组织的资格招标,具体招标公告另行发布。
四、过渡安排
按照原《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2号令)获得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参与援外项目采购,并尽快依据《办法》重新申请资格。自2016年1月1日起,参与援外项目采购的企业一律依据《办法》获得相应类别的实施企业资格。
具体事宜请与商务部联系。
对外援助司:
电话:010-85093522,85093558
传真:010-85093564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6732房间
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电话:010-65197859
传真:010-65197829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附件:受援国名单
商务部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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