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医发〔2015〕4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就做好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00元。
(二)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7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每人每年10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急诊医疗待遇具体为: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二)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具体为: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三、关于登记缴费期与中途参保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年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二)各区县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初期,农民个人缴费在原缴费标准基础上增加的10%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余增加部分,由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
(三)进一步强化区县对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监管监控职责,积极引导和规范居民就医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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