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5]2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价格认定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价格认定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