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5〕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关于建立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9日

关于建立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企分开、市区分工、建管分离、管养分开的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构建安全、舒适、智能、绿色的功能照明体系。

  (二)基本原则

  1.职责明确,管理高效。按照“政企分开”“市区分工”的原则,完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合理划分市与区县两级政府事权,逐步建立政企分工明确、市与区县两级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2.技术先进,能源节约。实践绿色照明、科学照明和健康照明等先进理念,研究和推行新标准,使用新产品,构建绿色生态与节能环保的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体系,降低能源消耗。

  3.运行安全,服务便民。建立应急处理反应机制和督察督办机制,确保照明设施运行安全,有效解决“有灯不亮”、“有路无灯”等问题,提升市民满意度。

  二、工作分工与资金保障

  (一)管理职责

  1.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的行政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运行和维护计划,安排年度运行维护和改造经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道路照明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开展道路照明节能工作,组织实施评价考核等。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承担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2.市交通委负责在新建(改、扩建)道路或道路配套工程竣工验收时,将道路照明工程作为专项验收内容,确保道路照明设施与道路及其配套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道路照明电价管理,统筹安排道路照明建设资金,指导道路照明节能工作。

  4.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道路照明电力供应保障协调,指导道路照明管理信息化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道路照明运行维护经费,监督相关资金使用。

  6.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7.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指导监督绿化和照明维护企业做好公共绿地内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8.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浦东新区为区环保市容局,下同)负责区县管理的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行政管理。

  9.市电力公司负责道路照明电力供应保障,并接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承担市管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管理分工

  1.市域范围内市管城市快速路和市管公路的照明设施以及黄浦、静安、长宁、徐汇、杨浦、虹口、普陀、闸北、宝山、闵行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区管城市道路和区管公路的照明设施,由市建设管理委统一管理。

  2.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街坊、里弄公共通道,乡镇(村)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以及浦东新区、松江、青浦、嘉定、金山、奉贤、崇明七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区管城市道路和区管公路的照明设施,由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管理,并落实具体管理机构。

  3.开发区、高速公路、越江桥隧项目公司等单位自建自管的道路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并接受其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区域道路照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资金保障

  1.市建设管理委统一管理的市管照明设施电费和维护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按实结算。专项改造费纳入维护费范围,并根据设施量、定额、成本规制等综合确定。

  2.区县管理照明设施中的区管城市道路和公路照明设施的电费、维护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纳入市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电费和维护费,由各区县管理主体按原渠道落实。

  3.单位自建自管道路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电费、维护费,由各管理主体承担。

  4.新建(改、扩建)道路工程同步新设照明设施的费用,纳入工程投资内列支;既有道路新设照明设施的费用,根据道路的管理权属,按照“谁管理道路、谁出资建设”的原则,分别纳入市、区县或乡镇财政预算。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监管职责

  1.明确主管部门,落实管理机构。市建设管理委承担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行政管理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行政管理职责,并落实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2.明确管理界面,推行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划分市、区县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界面,将区县管辖的道路照明设施下放至各区县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并指导各区县落实对街坊、里弄公共通道,乡镇(村)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监管职责。

  3.完善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应急处理机制。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投诉处置机制,按照城市管理托底理念,由市、区县两级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托底协调和处置职责。

  4.理顺政府监管与企业运行维护的关系。剥离市电力公司路灯管理中心承担的道路照明政府监管职能,并将其划入市建设管理委。

  (二)建立管理制度

  5.编制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专项规划。市建设管理委牵头组织编制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专项规划。各区县道路照明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专项规划,编制辖区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专项规划。

  6.制定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管理办法。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制定《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管理办法》,依照规范对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7.制定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移交接管规定。市与区县两级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移交接管规定,以规范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与接管,为新增设施量的核定、管理归属确定以及运行维护经费的安排提供依据。

  8.建立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考核评价体系。市、区县两级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设计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体系。

  9.制定道路照明建设与维护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制定《上海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技术规程》、《上海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养护标准》等规范标准,为本市道路照明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节能改造提供依据。

  10.制定道路照明维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制定道路照明维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道路照明维护资金使用的范围、成本规制与监审、资金申请与划拨程序以及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与方式等,确保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使用。

  (三)创新管理手段

  11.构建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管理信息平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道路照明设施量普查,建立全市道路照明设施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各区县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街坊、里弄、乡镇(村)、公共通道、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道路照明设施量普查,普查数据纳入全市道路照明设施地理信息数据库,确保管理信息平台覆盖全市范围。

  12.建立能耗考核制度,推进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市、区县两级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要建立道路照明节能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技术、先进的灯控模式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节能方式,大力推进道路照明节能改造。

  13.探索研究道路照明灯杆的综合利用。由市建设管理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探索研究灯杆综合利用的可行性,并选择合适的区域进行试点,并通过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完善的技术标准和成熟的管理制度后推广应用,以适应智慧城市建设的要求。

  14.建立建、管、养相分离的市场化运作机制。由市、区县两级主管部门大力推进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建设和运行维护作业的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规范、公开、高效的建设与维护市场。

  四、工作步骤

  (一)2015年:调研筹备,先行先试

  1.2015年10月前,市建设管理委协调推进市电力公司路灯管理中心管理的道路照明设施的移交工作,并统一行使政府监管职责。

  2.2015年11月前,选择浦东新区作为市、区分工的先行区,制定设施量划分以及移交接管的实施方案。

  3.2015年12月前,基本完成全市道路照明设施量普查、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专项规划编制、道路照明建设与维护技术标准研究以及管理信息平台需求调研工作。

  (二)2016年:全面启动、逐步推进

  1.2016年1月1日起,浦东新区全面承担区管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管理职责,其它区县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仍由市建设管理委管理。

  2.2016年10月前,总结浦东新区市、区分工管理的经验,明确其它市、区县管理界面划分,形成市、区分工以及设施移交接管的实施方案。

  3.2016年12月前,基本完成道路照明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管理考核与能耗评价机制,初步形成完善的道路照明的管理制度与标准规范体系。

  (三)2017年:整体推进,全面落实

  2017年6月前,按照“整体推进、全面落实”的原则,全面完成市、区县两级管理,建立“建、管、养”相分离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形成规范、公开的建设与维护市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将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工作纳入市城市管理改革推进小组工作内容。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市建设管理委要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单位各部门的积极性,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三)确保安全,平稳过渡

  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期间,市电力公司要加强领导,市电力公司路灯管理中心要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积极配合市、区县两级道路照明主管部门搞好设施移交,确保工作不断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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