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15〕8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9日
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出发点和主要任务。将上海建成国际航运中心,是海运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在国务院《若干意见》指导下,上海将利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平台,着力构建海运业改革开放的新优势,通过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海运业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通过发挥“四个中心”与“科技创新中心”联动优势,着力开创海运发展的新局面,更好地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
二、具体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港航物流体系
1.加快海港枢纽建设。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外高桥港区后续项目建设(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管理委等配合)。研究国家战略背景下上海港定位,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完善深水港布局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配合)。继续实施黄浦江等老港区功能调整,推动黄浦江下游港区、罗泾港区功能转型(市交通委牵头,宝山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加快吴淞口邮轮码头后续项目建设,推进邮轮港基础设施升级扩容,同步完善查验配套设施(宝山区政府牵头,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口岸办、上海海事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边检总站等配合)。
2.完善海港集疏运体系。加快杭申线、平申线、大芦线、长湖申线等高等级内河航道建设,适时启动苏申内港线航道整治工程,基本形成“连接江浙、对接海港”的内河高等级航道网络(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区政府等配合)。加快建设外高桥内河港区,研究芦潮港内河港区扩建项目(浦东新区政府、临港地区管委会牵头,市交通委等配合)。支持上海港与长三角地区港口联动发展,打造内支线转运平台,优化集装箱内支线泊位布局(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推进沪通、沪乍等铁路建设,改善铁路与港区的衔接(市发展改革委、上海铁路局、市交通委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管理委等配合)。重点推进沿江通道工程建设,改善外高桥港区集疏运条件(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3.参与构建全球港航物流网络。积极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港航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构建海上支点和服务网络,优化港口和航线布局,积极参与国际海运事务及相关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品牌海运企业、港口建设和运营商、全球物流经营人(市国资委、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4.优化海运船队结构。引导本市海运企业逐步建立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落实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引导本市海运企业加快淘汰能耗高、安全性差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鼓励建造符合国际新标准、满足市场新需求的低能耗新型船舶;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各海运企业研发和使用新型江海直达船型(上海海事局、市交通委牵头,市财政局、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等配合)。
5.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大力发展以上海港为枢纽的物流业务,鼓励集装箱五定班轮、江海联运、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加强干支衔接(市交通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鼓励上海港航及相关企业以资本、技术为纽带参与长江物流一体化发展,优化沿江物流组织;依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将港航信息服务范围拓展至长江流域主要港口,提升沿江物流服务效率(市交通委、上海电子口岸办牵头,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配合)。
6.健全运行保障系统。落实中国E-航海发展战略,搭建海事综合性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洋山港E-航海示范区(上海海事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加大设施投入力度,研究并提高洋山港主航道和长江口航道的双向通航、雾航能力(上海海事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加快VTS等海事信息设备升级换代,提升上海港水域应急处置能力(上海海事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加强港口作业安全监管,提升上海港船载危险货物应急处置能力(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建立邮轮安全保障机制(上海海事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7.推进“绿色港航”建设。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加快推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引导港航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靠港船舶积极、规范、安全使用节能机械、岸电、液化天然气(LNG)等新技术和清洁能源(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推进以LNG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船型在长江上的应用,完善沿江、沿海LNG加气站网络布局(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配合国家部委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研究,推动设立长三角区域沿海开放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区,支持长三角区域港口群同步开展试点(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加强港口航运企业能源消费管理,鼓励航运企业积极参与碳排放试点工作,实现上海港可持续发展(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发展航运服务产业
1.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引导港口企业由主要提供装卸仓储服务向提供装卸仓储服务和现代港口服务并重转变(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落实交通运输部相关改革要求,完善引航、拖轮、理货、船供等领域的运行机制,规范港口收费,提升港口服务水平(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推动船舶代理、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行业的转型升级,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基础海运服务市场(市交通委、市商务委、上海海事局牵头,上海航交所等配合)。研究出台服务标准,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船舶管理市场(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2.完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中国海事调查实验室、中国船舶动态监控中心、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作用,吸引各类航运功能性机构落户上海(上海海事局、市社团局、市交通委牵头,虹口区政府等配合)。加快发展船舶交易、船舶检验、海事仲裁、航运咨询、海运教育培训、船员劳务等有一定发展基础和竞争优势的航运服务产业,支持和鼓励发展较为成熟的航运服务企业和机构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提高对外服务能力(上海航交所、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事大学、海仲委上海分会、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牵头,市交通委、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等配合)。丰富航运信息产品,支持开展各类航运指数的编制发布工作,加强港航领域大数据研究(上海航交所、上海海事大学、上海电子口岸办牵头,市交通委等配合)。
3.提高航运金融服务水平。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集聚和发展商业银行航运融资服务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航运产业基金等金融机构,提升船舶融资、资金结算能力;支持航运企业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吸引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航运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海损理算等机构入驻,鼓励航运责任险等创新业务发展,扩大航运保险业务规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市交通委牵头,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相关区政府等配合)。发挥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作用,推动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研究推动航运保险产品创新和信息共享(上海保监局牵头,市金融办等配合)。依托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完善融资租赁产业配套服务,推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银监局、市商务委、浦东新区政府牵头,口岸查验单位、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等配合)。
4.建成有影响力的邮轮母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鼓励社会资本与邮轮公司及相关旅游经营单位联合组建上海本土邮轮公司,鼓励国际邮轮公司、邮轮组织在上海设立地区性总部(市交通委、市旅游局牵头,虹口区政府、宝山区政府等配合)。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进一步丰富邮轮航线产品,开辟“无目的地游”、“两岸游”等航线产品(市交通委、上海边检总站牵头,上海海事局、宝山区政府、虹口区政府、市口岸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关等配合)。在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集聚邮轮港口服务、邮轮配套服务、水陆旅游、航运中介、邮轮装备技术研究、邮轮设计与修造等企业和机构;发展邮轮配送业务,简化邮轮进口食品转关报检手续,推动建设上海国际邮轮物资供应中心(宝山区政府、虹口区政府牵头,市交通委、市口岸办、市旅游局、上海海事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三)推动海运业改革创新
1.推进海运企业改革。深化国有港航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港航企业;推动海运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市国资委牵头,市交通委等配合)。坚持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海运业务,有序发展中小海运企业(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2.推动海运业管理创新。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试点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公共国际船舶代理、国际海上集装箱站和堆场等海运服务领域外资准入的进一步开放(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开展海运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水运、海事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实施国际船舶保税油经营市场开放,完善配套监管措施(市商务委、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浦东新区政府牵头,市交通委、上海海关等配合)。
3.探索航运中心功能创新。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平台,丰富拓展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内涵,探索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模式(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支持上海航交所与在沪金融市场合作,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序发展航运交易市场;支持航运金融衍生品开发,扩大航运金融衍生品市场参与主体,支持航运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市金融办、市交通委、上海航交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研究完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配套政策,力争降低船舶登记成本(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市口岸办牵头,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配合)。完善集装箱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流程,加快“洋山保税港区国际中转集拼中心”建设(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海关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完善中资非五星红旗船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流程,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争取扩大政策适用范围(上海海关、市交通委牵头,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配合)。
4.推进海运科技创新。完善港航科技创新机制,支持在沪海运院校和科研院校发展,支持海运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基地建设和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市教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鼓励以港航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船舶检验技术和服务创新;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电子口岸和港航数据库建设,支持航运电子商务发展(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海事大学等配合)。
(四)完善海运业发展环境
1.加强法制保障和市场规范。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地方立法工作,提请市人大审议并发布《上海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市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深化集装箱运价备案工作,推动完善集装箱运价备案监管制度(上海航交所、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营造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积极推进港航行政执法、监管职能改革,推动海运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支持协会等中介组织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强化海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航运及航运辅助企业资信评估体系,逐步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市交通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口岸办、上海海事局等配合)。
2.探索海运业财税政策创新。充分发挥地方财政引导作用,利用专项资金支持,引导集疏运结构优化,促进航运服务功能提升(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推动航运保险税务便利化,推进货运保险电子发票试点(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上海保监局、市商务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利用接近国际海运市场优势,配合国家部委开展国际海运财税政策研究(市交通委、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优化航运保险税收制度,配合国家部委研究航运相关险种的支持政策(上海保监局、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市交通委等配合)。
3.完善口岸通关环境。依托上海地方政府主导的上海电子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贸易和运输企业一点接入、一次性递交信息,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平台反馈,监管部门按照确定规则,共享监管资源,实施联合监管;积极探索长三角、长江经济带等区域性单一窗口建设路径(市口岸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牵头,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边检总站、市交通委、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电子口岸办等配合)。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加强监管部门跨区域联动协作,深化拓展区域通关一体化(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口岸办、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等配合)。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将部分国家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施行范围扩展至上海水运口岸(市口岸办、上海边检总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牵头,市旅游局、市政府外办等配合)。
4.推进海运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海运人才培养能力,加强海运重点学科建设,深化“上海国际航运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能力建设(市教委牵头,上海海事大学、虹口区政府等配合)。加快上海船员考试评估示范中心建设,提高海员技能培训和评估水平,提高海运人才专业素质(上海海事局、虹口区政府、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完善航运人才政策,加强对航运紧缺人才、特殊人才、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市交通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建设邮轮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和完善邮轮人才教育培训制度(市旅游局、市交通委牵头,宝山区政府、虹口区政府等配合)。
5.加强海运相关部门合作。深化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的部市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发挥区域协调作用,主动加强与苏浙两省海运系统的合作,优化长三角海运系统布局网络;充分发挥在沪中央和外地海运企业共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积极性,凝聚各方面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共识和力量;加强宣传,营造各方重视海运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市交通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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