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作为新兴金融业态,在扩大内需、带动出口、推动转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在浦东的机构集聚与健康发展,对于浦东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推进“四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一)融资租赁行业是浦东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浦东实现“二次创业、转型发展”战略目标的持续动力,是浦东金融改革创新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力支撑。在发挥自身金融环境综合优势的同时,浦东将充分借助自贸区的创新优势,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打造浦东融资租赁行业集聚创新高地。
二、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及发展
(二)本意见所述融资租赁企业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特殊项目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企业。
(三)积极培育和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支持各类出资主体在浦东新区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经批准可以兼营商业保理业务。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落户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增资补贴;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租房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定购房补贴;按融资租赁企业对上海市或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补贴。
(四)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和重点行业提供服务。对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按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对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一定登记费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重点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给予一次性租/住房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给予一定人才补贴;加大对重点企业的人才补贴力度。
三、优化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环境
(六)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设立浦东新区相关行业组织,支持其开展信息咨询、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培训教育、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强化行业组织在风险防控、自律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功能发挥。
(七)吸引培育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协助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办理人才引进、“居转户”等落户事宜,探索与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及相关院校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人才培训。
(八)协调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信用环境,配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展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关工作,对于成功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一定费用补助。宣传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主动使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
(九)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探索设立浦东新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推动产融结合,引导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融资租赁保险产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破除融资瓶颈。
(十)推动发展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会计、律师、信用评级等各类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搭建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扩大租赁物的交易范围和规模,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
四、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引导联动地方经济
(十一)强化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服务协调,建立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领导小组,由新区区长作为召集人,由分管金融的副区长作为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新区金融局、商务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自贸区各片区管理局,以及外管、海关、检验检疫、法院、人行征信中心等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局。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重大项目协调、保障机制健全、风险预警防范等方面的工作,构建“一门式”服务体系。
(十二)打造浦东新区融资租赁专业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自贸区租赁产业服务中心、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自贸区融资租赁资产产权交易平台等组织推动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发挥专业服务平台和社会组织在融资租赁信息管理、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建设、行业信息统计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三)鼓励融资租赁业在浦东新区开展节能环保、医疗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业务,大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为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鼓励区属企业运用融资租赁模式购置设备。
(十四)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创新业务,优化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和盈利模式。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为浦东新区“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管理等综合服务,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五)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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