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保险工作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15〕261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安信农业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使用和管理,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海保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农业保险工作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5年8月28日

上海市农业保险工作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调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和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农委〔2013〕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费用主要是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支付给协助参与农业保险工作的区县和乡镇等涉农机构用于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拓展、宣传动员、信息统计、事故查勘和损失鉴定等过程发生的专家劳务、交通、通讯、会务、资料、宣传等费用,以及支付给村级农业保险协保人员的劳务及考核奖励费用等。

  本办法所称涉农机构主要包括区县农业技术推广站、蔬菜技术推广站、农机推广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水产技术推广站、林业站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相关农业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工作费用应按规定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经营经费中列支,列支比例应控制在当年度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5%以内。具体列支比例可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根据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推进情况确定。

  第四条区县农委要指导当地涉农机构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签订农业保险业务委托合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根据当地农业保险发展情况,按照相关涉农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工作的工作量,合理确定年度工作费用。

  第五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农业保险工作费用,可采取“年初预付,年终结算”或按季度支付的方式拨付。

  第六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建立村级农业保险协保人员名册。年底经乡镇涉农机构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考核后,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支付考核奖励费给村级农业保险协保员。

  第七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制定交通、通信等相关费用报销标准。涉农机构应依据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农业保险工作量和报销标准,合理支付交通、通讯等费用。相关工作人员报销交通、通信等费用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凭证。

  第八条涉农机构应提供收款单位加盖税务监制或财政监制章的有效发票或非税收入收据。涉农机构是事业单位的,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收到的工作费用作为“其他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的使用必须坚持合规、绩效原则。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加强对工作费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有效合理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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