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市农委、市档案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是指在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和以此为基础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确权登记档案工作应当与确权登记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区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涉农区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类、登记类和特殊载体类等,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和10年。具体应按照《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为适应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区县、乡镇两级单位应保管好各自形成的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村级形成的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一般由所在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如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经申请和乡镇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的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较重要的综合管理类、登记类等材料,采取一式多套,由涉农区县、乡镇、村同时保管。
第九条承包地确权登记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有关标准进行整理。
第十条登记材料中具体涉及农户签字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书、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梳理归类,并与承包地块位置图一起组成档案保管单位(卷、册)。
第十一条归档的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归档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文件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的载体保存,并输出对应的纸质版进行“双轨制”归档保存。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市、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区县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经验收合格的,应移交区县国家档案馆。为更好地探索和完善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及管理制度,鼓励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规范档案室,对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和日常利用,待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后,移交区县国家档案馆。
第十五条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为社会提供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市、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落实管理职责,加强承包地确权登记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并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七条在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承包地确权登记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区(县)级 |
类别 |
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综合管理类 |
1.关于成立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其责任分工的文件,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会议记录纪要等重要文件 |
永久 |
2.本级下发的确权登记政策性文件和重要业务文件 |
永久 |
3.重要问题请示与上级批复、重要业务问题往来文件 |
永久 |
4.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报告、总结、统计报表 |
永久 |
5.确权登记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记录 |
30年 |
6.上级下发的有关确权登记的政策性文件 |
永久 |
7.本级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宣传培训资料及业务投标文件材料 |
10年 |
8.确权登记问题信访、纠纷调解仲裁的原始记录及调处协议书、仲裁案卷及相关证明材料 |
永久 |
登记类 |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声明、委托书、身份信息、原土地承包合同等按登记规定提交的材料 |
永久 |
2.农户签字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书、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承包合同复印件、经营权证复印件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3.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位置图 |
永久 |
4.承包方土地情况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信息公示表 |
永久 |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记录、报告 |
永久 |
6.全区(县)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 |
永久 |
7.登记核准文件 |
永久 |
8.登记发证原始材料 |
永久 |
9.权属变更登记材料 |
永久 |
10.承包地确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备份数据 |
永久 |
11.全区(县)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
永久 |
12.其他相关材料 |
永久或30年 |
特殊载体类 |
1.反映承包地确权工作重要活动事件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
30年 |
2.承包地确权系统数据库、元数据以及调查成果的电子数据 |
永久 |
镇(乡)级 |
类别 |
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综合管理类 |
1.关于成立承包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其责任分工的文件,承包地确权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 |
永久 |
2.确权登记工作的请示与上级批复、重要业务问题往来文件 |
永久 |
3.有关的报告、总结、统计报表 |
永久 |
4.承包地确权工作动员会及宣传材料 |
10年 |
5.上级下发的承包地确权政策性文件 |
30年 |
6.上级下发的有关承包地确权的一般性文件 |
10年 |
7.本级在承包地确权活动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宣传培训资料 |
10年 |
8.土地承包问题信访、纠纷调解形成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调处协议书 |
永久 |
登记类 |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声明、委托书、身份信息、原土地承包合同等按登记规定提交的材料 |
永久 |
2.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位置图 |
永久 |
3.承包方土地情况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信息公示表 |
永久 |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果自查报告 |
永久 |
5.全镇(乡)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 |
永久 |
6.承包权证申请变更登记表 |
永久 |
7.对村级相关工作方案的审核意见 |
永久 |
8.全镇(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 |
永久 |
9.承包地确权信息管理系统备份数据 |
永久 |
10.土地承包(变更)合同 |
永久 |
11.其他相关材料 |
永久或30年 |
特殊载体类 |
反映承包地确权工作重要活动事件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
永久 |
村(组)级 |
类别 |
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综合管理类 |
1.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名单 |
永久 |
2.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
永久 |
3.村组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方案 |
永久 |
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关于确权登记问题的决议(意见)和会议记录 |
永久 |
5.村组土地承包情况统计表、工作总结及汇报材料 |
永久 |
6.土地承包、流转问题信访、纠纷调解形成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调处协议书 |
永久 |
7.土地承包(流转、转让、互换)合同、协议及台账 |
永久 |
登记类 |
1、农户签字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书、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承包合同复印件、经营权证复印件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2.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申请、声明、委托书、身份信息等材料 |
永久 |
3.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位置图 |
永久 |
4.确权登记工作情况核实公示、公告材料,农户签字确认表 |
永久 |
5.村组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承包权证发放登记表 |
永久 |
6.农户承包土地互换、转让申请书 |
永久 |
8.其他相关材料 |
永久或30年 |
特殊载体类 |
反映本村组承包地确权工作中重要活动事件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
30年 |